根据自媒体爆料,某区块安全公司高管高某做空比特币亏损三个亿,而这三个亿的资金来源,是多地警方在处理不合法集资案子中抄获的数字财物,是警方交由某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或许变现的数字财物。

假如上述爆料事实,将警方的财物进行合约操作爆仓一事,有或许触及哪些罪名?又触及哪些法令问题?

根据爆料来看,上述事情中的数字财物是警方在侦查不合法集资案子中抄获的数字财物,由警方交由区块链安全公司进行保管(也有说法是“托付变现”),那么这些财物的法令属性怎么呢?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办理若干规则》(下称“《规则》”)第二条规则,本规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子和行政案子过程中,依法采纳查封、扣押、冻住、拘留、调取、先行挂号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办法提取或许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子有关的物品、文件和金钱,包括:(一)违法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违法行为的工具;……

因而,关于此次事情中的数字财物依法归于上述《规则》中界定的“涉案财物”,受上述《规则》的规范和办理。

规则第四条进一步清晰,公安机关办理涉案财物,必须严厉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婪、移用、私分、互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该次事情中,高某的做法肯定违反前述规则。

从案子的阶段上来看:假如案子处于侦查阶段的,该部分数字财物归于涉案财物,且尚处于定性不清晰的状态。这是由于在侦查阶段,违法嫌疑人没有通过法院庭审确认罪名,相应的财物也需要待法院的生效判定进行定性及相应处置。也就是说,刑事涉案财物的确定和处置,与科罪量刑问题同属法院刑事审判的裁判目标。法院在刑事判定中,应对刑事涉案财物问题作出清晰的裁判定论。

从案子性质来看:一方面,依照现在遍及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对判以“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子的涉案财物采纳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方式。(笔者以为,币圈很多资金盘案子,以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科罪,并对涉案财物采纳一概没收的处理方式,争议颇大,如Plustoken案子。)依照这种处理方式,这些财物一般在结案时是要收缴国库的,依法归于国家产业。

另一方面,假如不合法集资案子被定性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或许集资诈骗罪的,依照现在遍及的做法,法院一般会判定这部分产业清退给被害人。这种情况下,这些财物最终归投资人一切。

那么是不是在这些数字财物触及的案子有定性之前无法对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办理、运用或许运输中的私人产业,以公共产业论。也就是说,区块链安全公司现在受公安托付办理的数字财物,即便这些产业归于私人产业,也被刑法拟制为“公共产业”。

咱们注意到,有些文章在评论此问题时陷入了一个误区,即着重论述涉案数字财物的一切权归属,进而判断涉案罪名。虽逻辑谨慎,殊不知落入了民法思想的误区。

事实上,就获得型产业类违法而言,刑法与民法的底层逻辑是不同的。民法强调对一切权和占有的维护,而刑法只强调对财物的占有法益,根本不考虑财物一切权的问题。比方,甲抢来的财物被乙所偷,民法否定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由于甲并不享有财物的一切权。但是,刑法仍然会维护甲的占有法益,以为乙构成盗窃罪,由于乙不合法转移了财物的占有。

换句话说,财物的一切权归属是无关紧要的。刑法仅考虑产业在观念上的占有人,维护其占有联系非经法令程序不得改动。因而,评论涉案数字财物的一切权并无必要,更何况《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现已作出了拟制的规则。公安机关托付区块链安全公司办理涉案数字财物,仍然是作为上位者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和占有在押财物,依法应确定为公共财物。

基于前述定论,高某或许触及的罪名包括如下:

1.移用资金罪

根据一些自媒体的爆料,高某的一部分行为是移用了公司承受公安托付保管的数字财物实施了炒币活动,那么其行为本质是移用了“公共产业”,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是移用行为,依法应构成移用类违法。

依照我国刑法对移用公款罪的规则,构成移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高某的身份只是区块链安全公司的高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办理、经营国有产业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经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某的行为涉嫌「移用资金罪」。依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产业,他很有或许面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定论,假如案涉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之前的法令规则,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贪婪罪

假如高某存在使用职务便当侵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景象,比方移用后采纳平账、虚伪做账、销毁账目等办法,使得移用的数字财物难以在账目上有体现,且不归还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经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婪论。

此外,在该条第三款同时提及,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假如说高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共谋上述行为的,以贪婪罪的共犯论。

在量刑上,假如依照3亿的金额及高某很难退还这部分产业,根据刑法规则,贪婪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依照笔者前述的分析,假如这部分数字财物所属的案子最终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或许集资诈骗罪进行科罪,那么这部分数字财物依法需要予以清退给投资人。现在的情况是高某大概率无法退还这部分数字财物,那么投资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损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假如依照前述科罪量刑,那么投资人可以在判定生效后,以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视野开拓

投资徽论 鼻莫如大,目莫如小韩非子说,雕刻的原则是鼻子不如先做大一些,眼睛不如先做小些,因为“鼻大可小,小不可大也;目小可大,大不可小也”。凡事要留有余地,做投资也一样,因为市场总是天有不测风云。没有足够安全边际时,别抱侥幸心理孤注一掷。没有把握时,不妨均衡配置,先处不败,而后求胜-《投资中最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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