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元世界法令调查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事例167

数字藏品法令特色及其买卖行为效能的确定

——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产业,我国现在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买卖并未有法令明令制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买卖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即应确定为合法、有用。数字藏品兼具保藏和出资的两层特色,蕴含了较高的商场危险,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商场买卖差价为意图,不应确定为《顾客权益维护法》上的顾客,应承当相应的商场价格动摇危险。

基本案情

杨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杨某某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文创公司在大众号及社群的宣扬公告吸引,在该公司所运营的某APP渠道上注册了账号,并屡次充值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数字藏品,累计充值支付了22685元,但是某文创公司却没有实行兑现所宣扬产品的赋能、权益和服务(如项目分红、千人峰会、重大节日及重大事件纪念版藏品空投),由此造成了杨某某的直接产业损失。别的,某文创公司通过微信社群虚伪宣扬如渠道与某某机构团队达成合作、渠道方会拉盘、渠道很快要起飞等等,一起展开一系列消费竞赛、拉新邀请竞赛、充值送充值金等诱导充值消费的活动,营造渠道火爆、产品增值假象,成功诱导欺诈杨某某等顾客不断充值消费,顾客买入藏品后没有增值反而价值腰斩,顾客被敏捷深度套牢,而渠道方则从中不断获利。某文创公司无证无资质不合法运营数字藏品,利用虚伪广告或虚伪宣扬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且存在诱导欺诈行为,违背顾客权益维护法,应当依法交还货款并赔偿杨某某损失。请求:判令某文创公司全额交还杨某某在该公司渠道的充值款22685元。

某文创公司辩称,杨某某诉求无现实及法令依据,杨某某所充值的金钱均在其自己的账户钱包中,并且杨某某的充值金钱大多数都是从渠道其他用户中购买的藏品,该行为是杨某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自己的实在意愿购买的,且某文创公司不存在虚伪宣扬、诱导消费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文创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运营答应证、拍卖运营同意证书、出版物运营答应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等证照。其运营范围包括数字文明创意软件开发、区块链技能相关软件和服务等一般项目和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出售;拍卖业务等答应项目。

2022年4月,某文创公司开发一款APP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渠道运营,发行如太空上河、看护盾、三宗门、灵兽卡、数字人等系列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某文创公司曾选用为数字产品赋能如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以及选用分红、买卖排名送什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扬。

杨某某于2022年7月在上述APP内注册账户,注册后频繁购买渠道发行的上述系列数字藏品,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亦与渠道内其他注册玩家进行数字藏品的二级商场买卖,买进和卖出数字藏品。对此,杨某某在庭审中称“购买数字藏品是因为比较新奇有增值的空间”“看中数字藏品的赋能如分红、抽奖、线下沙龙”等。杨某某累计在该APP渠道充值22685元。2022年9月之后,跟着数字藏品热度的下降,杨某某充值购买的上述数字藏品大幅贬值,杨某某以为某文创公司虚伪宣扬,不合法营销等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数字藏品是指运用区块链技能,对应特定的著作、艺术品生成的仅有数字凭据,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保藏和运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依据其艺术特性、不行仿制性、稀缺性等特色,具有必定的交流价值,可以作为产品进行交流,并且我国现在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买卖并未有法令明令制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制止即答应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买卖不宜确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买卖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令行为,应确定合法、有用。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虽具有必定的保藏和出资价值,但亦蕴含了较高的商场危险,杨某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对数字藏品买卖应当注重于其本身的艺术或保藏价值,而非过分重视数字藏品本身之外的所谓“赋能”“增值空间”等出资特色。从杨某某的买卖记录看,其在案涉APP渠道存在多笔买入卖出记录,其意图在于数字藏品的出资,因而应当承当相应的商场危险。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结合杨某某与某文创公司之间买卖行为所涉买卖标的的性质及特色、买卖流程及特征,一审法院确定双方案涉数字藏品买卖行为实质上为买卖合同,具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并无不当。案涉买卖合同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一审法院确定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用并无不当。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因某文创公司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情形或其他因某文创公司方面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情形,杨某某诉请某文创公司全额交还其充值款,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定已生效。

事例解读

近年来,跟着区块链技能及元世界场景的运用,数字藏品站上出资的热点和风口,与数字藏品相关的买卖纠纷也随之而来。数字藏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钱银均是依据区块链技能而发生,都具有仅有性、不行篡改性、不行仿制性。虚拟数字钱银买卖为我国法令所制止,但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买卖等没有有明确的法令法规予以规则。如何确定数字藏品的法令特色及其买卖是否合法等许多问题,不仅影响个案中的公平公平,更是对行业创新、新质生产力的开展发生重要影响。

一、关于数字藏品买卖行为是否合法。现在国内通说以为,尽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钱银与数字藏品均是依据区块链技能而发生,都具有仅有性、不行篡改性、不行仿制性,但两者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数字藏品为非同质化代币,虚拟钱银为同质化代币。因而,虚拟钱银买卖为我国相关法令法规所明令制止,但迄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令法规及政策,规则数字藏品为不合法客体,亦未制止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买卖,从法令地位上来看,数字藏品并不合法令制止买卖的客体。因而,本案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制止即答应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令行为有用性的判断规范,结合数字藏品的本身特色、买卖过程及当事人的意思表明等,确定本案数字藏品买卖行为合法、有用。

二、关于数字藏品的功能特色。数字藏品作为特定著作、艺术品的仅有数字凭据,通过区块链技能赋能后,属于数字出版物的一种,具有仅有性、不行篡改性、不行仿制性等许多特性,具有必定的保藏价值和赏识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藏品具有消费品特色。但一起,由于数字藏品属于新生事物,其许多特性又使得数字藏品一起具有交流价值与出资价值,数字藏品兼具消费与出资两层特色,致使其在一段时间内被大幅炒作,具有较高的商场危险,对此购买人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其出于赚取差价,“坐等增值”等意图购买数字藏品,不宜确定为《顾客权益维护法》规则的顾客,应当承当相应的商场动摇危险。本案依据当事人买卖数字藏品的意图,正确区分了数字藏品的消费与出资特色,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数字藏品买卖,对买卖参与人有正向的司法引导作用。

三、关于数字藏品的法令特色。现在学界尚无结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著作权说、网络虚拟产业说几种观念。本案选用了网络虚拟产业说,将数字藏品定性为网络虚拟产业。从法令维度而言,数字藏品契合网络虚拟产业特征。一是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中,数字藏品表现为无形数字代码,摆脱了有形什物形态约束。二是数字藏品具有产业性。依据不行篡改特性,数字藏品对应仅有编码,包含具体买卖信息。这使得数字藏品稀缺性凸显,既有运用价值,又有交流价值。三是数字藏品具有可支配性。尽管我国没有敞开二级流转商场,但是顾客可依托买卖渠道完成购买、保藏、转赠、毁掉等操作,实现排他性占有、运用、处置权能。数字藏品除了契合网络虚拟产业的特征外,从立法解释看,可以纳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维护范围。该条规则:“法令对数据、网络虚拟产业的维护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这为将来制定专门法令供给了规范指引,一起也不影响依据现有法令规则进行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条 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本法未作规则的,受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维护。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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