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素贤,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事务专家
前言:
司法实践中,关于以比特币等干流数字钱银为方针的违法行为定性,呈现了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偷盗等侵财类违法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钱银的案子时,会依据数字钱银的价格是否在案子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子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偷盗罪定性,将销赃金额确定为偷盗金额。另一起案子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盗取了比特币等虚拟钱银的数量,没有清晰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终究以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科罪处分。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钱银的法令特点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钱银的法令特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钱银司法处置所面对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证明虚拟钱银的法令特点。
一、数字钱银司法处置面对的首要困难
(一)数字钱银扣押方法遇瓶颈
涉案数字资产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资产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化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彻底相同。关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资产,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扣押是单独的强制措施,侦办机关对涉案资产具有单独的强制力。但在数字钱银上,违法嫌疑人假如不交出数字钱银的密钥,侦办机关无法施行扣押,这就意味着关于数字钱银的扣押是两边的,没有违法嫌疑人的配合侦办机关无法单独完施,这使得数字钱银的扣押与实体资产的显着不同。那是否能够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法呢?电子数据一般经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什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依据区块链底层技能的数字钱银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呈现,违法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搬运,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法在数字钱银上亦呈现了困难。
(二)数字钱银移交流程难通畅
关于具有物理意义上实体的涉案资产移交,是一种广义上的产业保全措施施行后的法令措施。现阶段关于什物产业的移交施行的是指定保管场所、保管人员,在不同办案机关进行流转的方法。这些年由于涉案资产的体量逐渐扩展,不同机关费时费力进行什物移交越发困难,传统的什物移交展开为单据移交,什物在最初的侦办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不发生搬运,只是保管主体由于单据的移交发生变化。但数字钱银不同于实体资产,其流动性较强,流转进程中触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如何移交,采取何种手法保管能够确保涉案数字钱银的安全等,现在没有相关的规则。且数字钱银的实际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法起不到彻底操控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钱银须由经办人把握私钥,这好像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违反了现在的涉案资产办理制度。
(三)数字钱银变现渠道引争议
为了防止数字钱银带来的金融危险,我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屡次发文制止各金融安排和付出安排展开与比特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事务,国内的数字钱银交易平台也相继封闭。官方对数字钱银施行规制后,涉案数字钱银如何处置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有的当地将其等同于违禁品,以为应当直接予以没收,但没收后的详细处置又有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违禁品应当直接毁掉,不能变现为现金上缴国库;另一种定见以为,数字钱银具有比较大的价值,直接毁掉较为惋惜,能够拍卖或托付第三方安排出售。但假如确定数字钱银是违禁品,法院的执行部分无法经过正常的拍卖程序予以变现。托付第三方安排出售,也面对两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现阶段第三方安排关于数字钱银的处置需求收取巨额的中介费用,形成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额定丢失;另一方面是第三方安排的处置是否合法,处置的资金流向何方等又呈现新的问题,会构成官方无法合法处置,却交由第三方安排不合法处置的为难情境。
二、数字钱银司法处置困难的首要原因
(一)数字钱银的法令特点未厘清
2013年我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关于防备比特币危险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清晰了比特币的性质,以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不能且不该作为钱银在市场上流转使用。但2017年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分发布的《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我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钱银交易炒作危险的告诉》又清晰指出,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一种未经同意不合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不合法出售代币票券、不合法发行证券以及不合法集资等不合法金融活动。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我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在后续的文件里持续否定了数字钱银的钱银特点,但又从数字钱银的功用特点出发,将数字钱银作为不合法集资等不合法金融活动的方针,间接承认了数字钱银的资金特点。从否定数字钱银的钱银特点,以为是一种特定虚拟产品;再到屡次发文清晰否定数字钱银的钱银特点,但不再提及虚拟产品,导致司法范畴以为官方对数字钱银的法令特点规则呈现了变化,由此在详细处置进程中呈现了将数字钱银作为违禁品的做法。
(二)数字钱银的司法处置遇困境
数字钱银的司法处置现在面对的三个首要困难,都与数字钱银的特点相关。无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关于数字钱银的产业特点有多少争议,从数字钱银的司法处置上能够看出,扣押、搬运、变现等困难均围绕着涉案资产处置的详细思路而打开。假如以为数字钱银以数据为元素、算力为支撑,因没有物理上可办理性等特征而不具有产业特点的话,从逻辑上讲则不存在司法处置的困难,更不会呈现“涉案资产”变现难等问题。现在的处置困境恰恰反映出相关部委否定了数字钱银的钱银特点,但其作为产品的资产特点并未消失。有的刑事判定不光否定数字钱银的钱银特点,更否定其产业特点,将其直接确定为计算机信息数据,以为数字钱银不能成为产业违法的方针,但在判定中又确定了数字钱银的销赃价格,赋予了其产业的特点,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能够看到司法裁判者一方面不认同数字钱银的产业特点,另一方面在案子的审理进程中又面对无法逃避数字钱银所呈现的产业价值的困境。
(三)数字钱银的产业特点难逃避
有观念以为“侵略虚拟产业必然要经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形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确定为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而既防止了虚拟产业法令特点的争议,也能很好地表现罪责刑相习惯的准则”。此种观念不光对数字钱银的法令特点采取逃避的情绪,并且其所描述的技能特征随着互联网的展开显然已不适用于数字钱银。传统上我们判别一个产品是否具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通常是依据生产这一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得出,以为产品背面有劳动的付出其价值才能得到彰显。数字钱银发生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传统观念上以为数据的无限仿制特性使其产业的发生过分容易,难以凝聚劳动成果,这背离了我们传统上对产品价值的认知。但随着互联网技能的展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钱银具有唯一性和不行仿制性,它和Q币等虚拟钱银并不相同,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产业特点无论在社会生活范畴仍是金融等范畴已无法逃避。
三、数字钱银产业特点的法令证成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钱银已然冠名“钱银”,在功用特点上是不是当然的归于钱银,对此问题学界和社会各界自数字钱银诞生起就存在着巨大的不合。2015年美国产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初次将比特币定性为“产品”, 2020年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性为“钱银”,这种转变反映了数字钱银的产品与诺言的争议,而这恰恰又映射了传统钱银的实质在理论界存在的激烈比武。第一种观念也是今世经济学的干流观念以为,钱银起源于物与物的交流,这种观念催生了钱银产品论。第二种观念以为钱银起源于政府的威望,依托于政府诺言发挥作用,这种观念被叫做钱银债款论。理论上有一种观念以为,传统理论以物易物展开出钱银的假设并不符合事实,钱银的实质不是从产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任一般等价物的特殊产品,而是用于记录、搬运、结清债款的一般性债款凭证,所以钱银产品论更多地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推理。第三种观念以为,钱银产品论和钱银债款论是钱银实质的一体双面,将钱银视作债款,强调了钱银在实际应用中的联系特点,描写的是钱银价值转化的经济进程;而钱银产品论表现的是钱银的价值衡量的功用。上述的三种观念实质上是在钱银的价值标尺特性和社会联系特性之间发生的争议,第三种观念则是将两种特性整合在了一起,赋予了钱银综合的特性。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钱银在实际运行中,不归于中央银行办理,无法借出部分准备金,无法创造诺言;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其亦没有特定的办理主体,上述两点排挤其依托政府诺言发挥作用的债款特征。但比特币在不同用户之间能够自由流转,能够经过物权原始获得依据中的劳动生产“挖矿”来获得,也能够经过买卖、赠予等继受获得,相较于钱银五大功用即价值尺度、流转手法、储藏手法、付出手法和世界钱银而言,看似又具备了钱银的功用。
笔者以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钱银与法定钱银不同,没有经过我国人民银行一致发行,在法令上也没有确认其钱银的特点和地位,确定其归于法令意义上的钱银无法可依。2013年我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的《告诉》,2017年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分颁布的《公告》,2021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我国银行业协会、我国付出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备虚拟币交易炒作公告》,均否定了虚拟钱银的钱银特点,以为虚拟钱银不该且不能作为钱银在市场上流转使用。分析上述规则能够看出,虽然各金融安排和付出安排不得展开与数字钱银相关的事务,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等,但官方并未制止个人之间进行数字钱银与法定钱银,以及数字钱银与数字钱银之间的交易。实际生活中,人们获取数字钱银的方法亦是经过实际钱银作为前言相互转让,其产业价值得到了表现。数字钱银能够经过树立电子钱包储存在公钥上,所有者又经过特定的私钥随时能够付出、搬运,对其拥有绝对的操控权。行为人盗取比特币等干流数字钱银的意图并非是为了获取计算机数据,而是为了数字钱银的产业性利益,确定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光难以完好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亦未提醒出行为的实质特征。总而言之,数字钱银在我国现在不确定为钱银,对其定性也呈现了产品和资金的不同表述,但其不是违禁品,产业特点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
四、数字钱银司法处置途径探析
已然数字钱银的产业特点无法逃避,关于司法处置中面对的各种困难,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树立“人”与“物”双层诉讼方针
树立对“人”的科罪量刑和对“物”的追赃挽损双层诉讼方针。传统上“重科罪量刑、轻追赃挽损”的观念,在涉财违法尤其是数字钱银日益成为刑事案子重要检查内容的时分,已无法习惯当前审判任务的需求,对此应进行观念的转变,改动传统上对“物”强制以获取、固定依据的思路,以及正确科罪量刑为终究意图的立法导向,能够当令树立“对人”“对物”并重的双层诉讼方针。
(二)树立数字钱银的针对性强制措施
树立对数字钱银等赃款赃物的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现行的查询、扣押、查封、冻住涉案资产等措施,意图首要是查明违法事实、固定违法依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据,可是关于物的尤其是数字钱银的查询、扣押、查封、冻住,即相对独立的针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实体处置法令体系现在尚不完善,能够针对数字钱银的特征树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清单上注明数字钱银的种类、地址、数量等,清晰扣押保管方法;指定专门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和地址,并存储在与网络相隔离的移动硬件上,防止被经过网络遭受盗取。
(三)树立数字钱银产业特点确定新机制
树立对数字钱银的审计、评估、价格确定等新机制。涉财违法案子审理中较为重要的是查清资产的来历、去向、性质确定、价值评估、价格确定等,司法实践中这些都需求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等来完成。但现行法令规则仅规则了“司法鉴定”一种类型,偏重于处理人身损伤因果联系,关于物尤其是数字钱银的追赃挽损现在亦无相关措施。主张在刑事诉讼方针体系下,健全针关于数字钱银的审计、评估等,如依据诺言、才能、佣金等综合要素选取第三方安排予以变现,司法机关监督整个变现进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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