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能在经济活动中的深化滲透与使用,由该技能引发的刑事危险也日益进步,尤其以针对区块链技能使用场景的新形态违法与使用区块链技能施行传统违法活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为杰出。现在好像提到了区块链,就会将其与“ICO”“诈骗”“非法吸收大众存款”等违法联络在一起,故一些人会以为区块链技能使用(特指开源式的区块链技能使用)就是违法的温床,对其要进行愈加严厉的冲击,施加更为严苛的刑罚,可是飒姐团队基于以下的要点,反而以为应当对区块链技能使用行为进行限制性的处分,避免冲击规模过广,阻碍了我国区块链技能的开展,使得我国错失新一波技能开展的红利。

一、区块链技能使用行为未突破违法“从属性”之地位

有学者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的规定,以为网络中立协助行为违法已经突破了“从属性”的地位,先不说关于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是否突破了“从属性”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即使依据这种观念相同确定区块链技能中立协助行为相同突破了违法“从属性”,也存在着严峻的问题。网络中立协助行为与区块链技能中立协助行为有着实质的差异,网络中立协助行为对其服务或许产品存在这支配效果,而区块链技能使用或产品的供给者在供给相应的产品或技能后,因为区块链技能去中心化和难以篡改的特点,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支配。区块链技能中立协助行为更没有自己独特的法益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人将区块链技能作为东西施行违法,区块链技能的服务者实际上对此并不知情,在违法中占有主导地位的依旧是实行行为。

、可答应的危险理论的支持

可容许危险是指因为社会上普遍承认某一行为为社会生活所必需,即便它具有必定的法益损害危险,也能够得到法令的概括性许可,并由此排除违法成立。就像现在咱们不会因为违法分子可以使用轿车更容易的施行违法,而追究轿车制造商的责任。

随着区块链技能的不断开展,使用区块链施行违法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每年涉案的人数和金额都不断扩张。可是,不能彻底将当今使用区块链施行的违法行为高发,归结于区块链技能使用供给者的行为。虽然其一方面不可避免的蕴含了单个状况下对违法行为有所协助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否事实上达到了一种高概率的状况也不无疑问,另一方面其属于有利于社会的开展技能使用。可是,咱们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这样的危险而因噎废食,禁止区块链技能使用的供给,或许苛责从业者承担过多的报告等义务,此等必将严峻阻碍我国区块链技能的开展。

三、区块链技能使用并无违法意图

区块链技能使用供给者因供给“区块链技能中立协助行为”构成违法必定要满足刑法构成要件,除了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损害,还应在片面上存在故意,即片面上有必要为使用区块链施行违法的违法分子供给协助的故意。正如新古典理论所描述的那样“罪责意味着违法行为实现了法令责难的主意是该行为的可责难性,在面对法益的行为本应坚持尊重,可是其违法行为却对请求权施行损害,罪责的实质内容便在于此。”区块链技能使用的仅有意图并非为施行违法行为,区块链技能使用的意图,也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流通,更好更快的实现资源的配置,以此使得社会愈加高速有用,公开透明的进行运转,不应当确定区块链服务供给者具有实际法令上所不容许的危险的片面可责性,也不应对该协助行为给予责难点评。

四、写在最终

从刑法的谦抑性动身,法益的保护是有限的,其需要维持在必要的规模之内,区块链技能使用只有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才干成为归责的目标,不能基于保护法益就对任何行为一概进行客观归责,这或许会限制正常的社会生活,掠夺了区块链技能使用参与者的生存空间。

视野开拓

什么叫雇员?别人没有发现你的错误,你就没有责任,这就叫雇员。什么叫老板?你没有发现别人的错误那么所有的错误都是你的,这就是老板。-《市场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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