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一个对币圈懂职业、懂技能、懂法令的律师。
昨日一份刑事案子的判定引发了币圈高度重视,各类资讯网站和自媒体纷纷转发,该案便是币圈国内最大的资金盘plus token案,早在一个月前,我因刑事辩解需求,刚刚梳理了关于wotoken案的判定内容,plustoken案一审是盐城经济技能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wotoken案一审是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期案子二审裁决均是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简略聊一聊这两个案子的判定和曾经币圈刑事案子判定有什么不一样。
一、盐城市相关物价局对案涉虚拟数字钱银作出价格确确定论
在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决书中显示,“PlusToken渠道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11.228537213个,比特现金(BCH)117450.1465468个,达世币(DASH)96023.96242641个,狗狗币(DOGE)11060162640.5953个,莱特币(LTC)1847674.53332686个,以太坊(ETH)9174201.47281898个,蜜柚币(EOS)51363309.7923042个,瑞波币(XRP)928280240.485962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确认中心确认,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核算,上述8种数字钱银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决书中显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两部手机内,有经过违法所得的数字钱银ETH,仍协助被告人李奇兵搬运和躲藏ETH49752.3737个。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确认中心判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价格为人民币1299.0779元/个,算计价值人民币64632209.15元。”
众所周知,在94监管今后,国家不供认虚拟数字钱银具有法偿性,因此许多刑事案子因涉案数字钱银无法进行价格确认,所以只能以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追究违法嫌疑人刑事责任,长期以来,虚拟数字钱银在刑事司法范畴根本达成了“无法进行价格确认”的共识。关于虚拟数字钱银价值确认方面,绝大多数判定中均做如下论述,系当时司法判例的干流观点,举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动用的虚拟钱银不归于钱银,不能确认系“资金”,我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国银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危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则,虚拟钱银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不具有与钱银等同的法令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钱银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钱银特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钱银。该规则表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虚拟钱银的定性,即虚拟钱银不是钱银,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归于资金。第二、虚拟钱银是虚拟产品、虚拟产业,按照目前的法令规则不能确认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钱银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产业、电力燃气等无形产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钱银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实际国际,且缺乏稳定性,没有实际的功效性,其自身的特征根据现有法令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第三、虚拟钱银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钱银是根据特定的算法,经过很多的核算产生,其自身归于电子数据。第四、根据现有法令宜将窃取等不合法手段获取虚拟产业的行为确认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使用核算机窃取别人游戏币不合法出售获利怎么定性问题的研究定见》中确认了将虚拟产业作为电子数据予以维护,将偷盗虚拟产业的行为确认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该定见,本案被告人未经公司赞同擅自侵入公司电子钱包动用公司虚拟钱银的行为,宜确认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现在币圈无论是做买卖所的,仍是做钱包的,仍是玩资金盘搞传销的,为了化解刑事危险,都会恪守底线,即不从事法币买卖,没有法币入金出金渠道,现在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违法嫌疑人有实际获利的状况下,两个物价局仍对涉案数字钱银作出了价格确确定论书,这会不会是未来刑事司法界片面观点?会不会形成打击币圈刑事违法的新常态?如果是,将会给币圈带来什么样的刑事法令危险,我觉得不必解说了。
本案中,从揭露可见的刑事判定书中,没有看到关于针对价格确确定论书和司法会计判定书的辩解定见,法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论述,是略显惋惜的,涉网刑事违法特别是币圈案子,针对电子依据判定、司法会计判定进行辩解和质证是非常有贰言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司法判定组织未必会对数字钱银职业有更深的了解,在了解不到位的状况下,相关判定定见或许不会彻底形成闭环。
二、涉案数字钱银的处理
昨日plustoken案之所以可以刷屏,与相关标题党报导也有必定联系,许多报导都出现了“违法所得42亿美元上缴国库”,“19万枚比特币上缴国库”等内容,在币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撒播“国家队砸盘了”的说法,我对两个案子的判定书反复看了几遍后,从中发现如下状况:1.在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决书中说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依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托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钱银,所有金钱作为其退赃物。原审法院据此确认陈波退出部分金钱,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决书中说到:“数字财物处置变现合同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合作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赃物状况。”
上述状况阐明,相关数字钱银的赃物处置应当是:由违法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和相关公司签订合同,托付相关公司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钱银进行变现处置,处置的所有金钱作为违法嫌疑人的退赃物。这就阐明,案涉数字钱银早现已变现处置,所谓“砸盘”一说则无需忧虑。从涉案虚拟数字钱银处置工作来讲,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处置方法颇具亮点,也给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一条新的思路,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未作为主体参与其中,由违法嫌疑人和托付第三方公司处置。
根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布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钱银”不由钱银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钱银特点,不具有与钱银等同的法令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钱银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买卖渠道不得从事法定钱银与代币、“虚拟钱银”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心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钱银”,不得为代币或“虚拟钱银”供给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根据该《布告》,违法嫌疑人托付的第三方公司是怎么处置涉案数字钱银的?在何处进行的法币买卖?是否违背《布告》规则?从辩解视点来讲,鉴于数字钱银价值波动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时变现直接决议了变现数额的多少,从而决议了违法嫌疑人退赃金额的多少,稍显不够谨慎。
三、币圈刑事辩解的知道
我从去年初重视币圈刑事案子至今现已两年了,此间也承办了几期辩解和维权的案子,仍是有必定作用的,我的体会是币圈的案子,最难的是用法令的语言和司法机关把币圈的事情描绘明白。比方我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在笔录中说到一句话“买卖员过来和我说想吃掉客户的单子,我就赞同了”,这句话我是了解的,其本质便是做客户的对手盘,但从司法机关的视点来讲,“吃掉客户单子”就会让办案人员片面上认为你这个行为有问题,虽然这仅仅圈内很平常的一句话。
再举个比方,比方我承办的一同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解案子中,从笔录材料反映来看很简略,便是嫌疑人把不合法获取的数字钱银变现成了人民币,但这个过程在买卖表现当中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简略的法币买卖记载,至少要包括充值地址记载、冲提账单记载、币币买卖记载、法币买卖记载,每份记载当中又包括了比如买卖对、买卖类型、转出到c2c开放区、转入转出到币币、资金账户的转入转出等等,只有把整个买卖过程和具体项目和办案人员讲明白说清楚,才能使办案人员对币圈买卖有更加深入的知道,这样办案人员才能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主张或是刑事审判。
大众号还没写完,又看到了关于公信宝相关嫌疑人被判开设赌场罪的新闻,在最近准备的相关材料中,我也说到了币圈买卖所、钱包等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危险,还没来得及讲,事例就出来了。
视野开拓
The studets wee o a collisio couse with the had-lies i thei govemet. Oe side would have to lose; eithe the had-lies would cede powe to moe efom-mided leades o the studets would compomise o thei demads. Duig the cofotatio thee was a cotiual isk that the had-lies would oveeact ad use foce to squelch the democacy movemet. Whe two sides ae playig a game of bikmaship ad eithe side is backig dow, thee is a chace that the situatio will get out of cotol, with tagic cosequeces.-《妙趣横生博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