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和新加坡分别发布了关于将虚拟财物服务归入车牌监管的咨询定见。2020年11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主张公众咨询》(以下简称“香港咨询定见”),而在2020年7月,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简称“MAS”)发布了《Consultation Paper:on a New Omnibus Act for the Financial Sector》(金融概括法咨询定见,以下简称“新加坡咨询定见”)。

这两份咨询定见的意图在于履行FATF[1]的Recommendation 15中加强虚拟财物范畴的反洗钱,将虚拟财物服务归入车牌监管的要求。两份咨询定见的出台预示着虚拟财物服务的全面监管年代不再坐而论道,而是真的要来了。本文将结合FATF的指引、香港及新加坡的咨询定见,扼要分析虚拟财物服务归入车牌监管后的主流监管方法,或许能够为将来中国内地将虚拟财物服务全面归入监管供给借鉴。

一、布景 —— FATF更新指引

本次两份咨询定见的出台的布景均源于FATF对反洗钱国际规范主张中关于加强虚拟财物服务范畴加强反洗钱办法所进行的更新。因为香港和新加坡均为FATF成员,为履行该等办法,需求经过更新立法将虚拟财物服务列入强制发牌范畴。

2019年6月,FATF更新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规范——FATF主张》,简称“FATF指引”)中针对新科技范畴反洗钱的Recommendation 15。下文将依据Recommendation 15及释义[2]介绍FATF关于虚拟财物服务的反洗钱监管首要的方面。

依据FATF的监管结构,全球对反洗钱的监管首要分两部分,一是对金融业(如银行)的监管,二是对存在较高洗钱危险的指定非金融业的监管。在FATF指引更新前,各法域实践中划定的指定非金融业规模一般包含房地产业、贵金属生意、公司树立和注册署理服务等,虚拟财物服务并未归入其间。 

二、归入车牌监管

(一)FATF的要求

FATF成员适用本法域的法令,有必要要求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获得监管机关发放的车牌或完成注册。FATF成员还能够挑选要求树立于其他法域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为在本法域运营向监管机关请求车牌。需求阐明的是,该等发牌的监管机关有必要是相应法域所对应的威望监管机关,而非自律办理组织。以上要求,FATF成员需求经过立法予以体现。简略来说,依据FATF的要求,一家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有必要获得建登时的车牌,如在建登时以外的法域运营,依运营地法令或许需求获得车牌。

可是,FATF也列出了例外,如果虚拟财物服务商本身是持牌金融组织,而且满意FATF反洗钱要求的话,不需求另行请求车牌。

(二)香港的实践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宣布态度书[3],将持牌的虚拟财物生意渠道归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自动化生意场所的规范相若的监管规范。自愿发牌制度属自愿性质,只适用于供给证券型虚拟财物生意服务的渠道。至于供给非证券型虚拟财物生意的渠道则不收该制度监管。[4]

而香港于2019年9月23日修订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简称“《打击洗钱法令》”)亦暂未把虚拟财物服务归入发牌监管范畴。

故本次的香港咨询定见即主张修订《打击洗钱法令》,将虚拟财物生意服务归入强制发牌范畴,任何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财物生意渠道服务的人士有必要向相关证监会请求车牌,而且主张只有在香港树立并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公司有资历请求[5]。从这个角度看,香港的咨询定见或许更加严厉与FATF的主张。

(三)新加坡的实践

在新加坡2019年12月的关于付出服务法案的咨询定见[6]中,现已主张将在新加坡运营的FATF主张的虚拟财物服务列入监管规模。但现在,新加坡没有针对建登时为新加坡的财物服务供给商归入车牌监管。

而本次新加坡咨询定见,即主张经过立法将树立于新加坡的虚拟财物服务列入车牌办理,由MAS作为发牌监管机关。

三、车牌监管的业务规模

FATF指引在界说部分以列举的方法对虚拟财物服务进行了阐明,以明确应当归入车牌监管的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业务规模。

(一)FATF的界说和规模

1、虚拟财物的界说

在阐明车牌监管的业务规模之前,先要明确虚拟财物的规模。

FATF指引对虚拟财物的界说如下:“虚拟财物是价值的一种数字化方法,能够经过数字化生意、搬运以到达付出或出资的意图。可是虚拟财物不应包含法币、证券或任何现已出现在FATF指引中的金融财物的数字化方法。”

2、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界说

FATF指引将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界说为供给以下一项或多项指定服务,而又未依据其他规则归入FATF指引要求的反洗钱监管范畴的自然人或法人。该等服务包含:

(i)  进行虚拟财物与法定货币的生意;

(ii) 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财物之间的互相生意;

(iii) 虚拟财物搬运;

(iv) 为虚拟财物供给保管或办理服务或供给操控虚拟财物的东西;以及

(v) 为发行虚拟财物供给相关的金融服务。

因而,概括前述界说及Recommendation 15的规则,以上5项业务是被FATF归入车牌监管的虚拟财物服务规模。供给该等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均应按照建登时法令规则请求车牌。

(二)香港的实践

香港咨询定见主张对应FATF指引的要求将虚拟财物生意渠道在内的虚拟财物服务归入车牌监管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咨询定见将仅供给生意双方展示报价(但生意在渠道外进行,且不保管或处理客户金钱或虚拟财物)的私人生意渠道扫除在车牌监管规模之外。

(三)新加坡的实践

为与FATF指引保持一致,新加坡将Digital Token(数字通证,简称“DT”)服务归入车牌监管,而且细化了DT服务的规模。

新加坡咨询定见主张,新法案中DT服务包含如下项目[7]:

  1. DT生意服务;

  2. 促成DT交换的服务;

  3. 引导或试图引导任何个人或主体进行DT交换或生意的服务;

  4. 为供给搬运或协助搬运DT的服务而接纳DT;

  5. 供给维护或办理DT以及DT相关的金融产品的服务;

  6. 为生意DT供给咨询服务。 

四、发牌条件

既然要把虚拟财物服务归入车牌监管,各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无疑是发牌条件。

(一)FATF的要求

FATF指引本身并未强制规则针对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具体发牌条件,也未强制各成员对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独自列出车牌,而是仅要求相应发牌条件有必要受限于全面实行FATF下相应反洗钱职责。

(二)香港的实践

依据香港咨询定见,首要发牌条件[8]可概括为以下几项:

  1. 于香港树立;

  2. 在香港有固定经营地址;

  3. 具有法人地位(自然人及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经营或合伙等商业模式不可请求);

  4. 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一切负责人(包含履行董事)及最终具有人(ultimate owners)均为香港证监会批准适当人选,而香港证监会会考虑该等人士在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方面是否由不良记载;以及

  5. 至少具有2位负责人,且该等负责人将在持牌人违规发生时承担个人职责。 

(三)新加坡的实践

依据新加坡咨询定见,首要发牌条件可概括为以下几项:[9]

  1. 在新加坡有固定经营地址;

  2. 至少指派一人在固定经营地址,接纳MAS的纸面告诉以处理任何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的质询以及来自任何用户或客户关于DT服务的投诉;

  3. 在固定经营地址保存一切关于由持牌人供给的DT服务相关的生意记载,并或许在适当时间内供监管组织查询;

  4. 符合由MAS经过纸面告诉提出的财务要求;

  5. 任何董事、总裁及相应高管应当是适格个体。

五、对中国内地立法的影响

除了发牌监管的相关规则外,香港和新加坡在各自的咨询定见里还依据FATF指引的要求,对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业务运营提出了详细的监管要求,例如危险办理、信息披露、防备市场操控等。从FATF指引和新加坡及香港的两份咨询定见来看,虚拟财物服务行业的地位正在逐渐明晰,正在比照银行、信托等传统行业归入发牌监管范畴,进入全面监管年代,而不再是游离于监管之外。

与香港、新加坡不同,因为94布告[10]仍然有用,在中国内地,虚拟财物服务没有全面敞开。可是,鉴于虚拟财物生意的日益活跃,在周边法域将虚拟财物服务逐渐归入全面监管的大环境下,中国内地也或许逐渐改堵为疏,经过立法、监管等方法引导虚拟财物服务行业规范、有序树立和运营。

中国内地作为FATF的成员之一,若在中国内地逐渐铺开虚拟财物服务,也需求依据FATF的指引,将发牌监管、运营监管等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内化为本国法令法规,以供相关主体遵循。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可供借鉴,中国内地也需求结合本身的特色对立法予以本土化。

结语

虚拟财物生意因为其高度隐匿性特色,的确涉及蕴含了较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危险。因而,全球对虚拟财物生意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强化是必定的趋势。而从监管虚拟财物服务供给商的角度切入虚拟财物服务范畴的反洗钱工作是现在最直接有用的办法之一。因而,反洗钱也在推进着虚拟财物服务进入全面监管年代。一个规范化的数字国际大门正在敞开。

[注] 

[1] FATF指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金融举动特别工作组。

[2] INTERPRETIVE NOTE TO RECOMMENDATION 15

[3] 证监会的《监管虚拟财物生意渠道态度书》 载于

https://www.sfc.hk/web/files/ER/PDF/20191106%20Position%20Paper%20and%20Appendix%201%20to%20Position%20Paper%20(Chi).pdf

[4] 见香港咨询定见2.3

[5] 见香港咨询定见2.13

[6] A virtual asset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or transferred, and can be used for payment or investment purposes. Virtual assets do not include digital representations of fiat currencies, securities and other financial assets that are already covered elsewhere in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7] 见新加坡咨询定见3.12

[8] 见香港咨询定见2.13、2.14和2.15

[9] 见新加坡咨询定见3.17

[10] 94布告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7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布告》

作者:樊晓娟 印磊 洪嘉宾 竺雨辰

视野开拓

拥有一件东西会让你高估它的价值。在人们拥有一件东西之后,要主动放弃它并不容易,人们会倾向于认为,自己拥有的事物比别人拥有的同样的事物更有价值。-《理性的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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