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早年的游戏币开始,互联网积分奖赏就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形式,用于交换特定道具、会员权益等。在94 布告发布后,有的项目方将虚拟钱银包装成互联网积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钱银金银局领导发布文章《切实加强虚拟钱银监管,牢牢维护国家钱银发行权》中特别说到互联网积分的概念和监管底线,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操控运用规模,互联网积分的运用规模须在渠道内部,一些渠道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彼此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钱银自身不行附加任何利息。但以积分之名行传销或不合法集资之实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不罕见。

积分兑换服务的分类

现在商家采用的积分兑换有两种干流形式,一种是奖赏积分,一种是充值积分。在奖赏积分形式下,用户经过在经营者的app或线下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或许完成特定任务等或获取经营者奖赏的积分,积分只能用于其该经营者运营的app或渠道以及合作商家所供给的产品或服务。也有部分电商采用充值交换积分的商业形式,根据电商渠道规则,用户充值人民币后按照必定比例交换积分,积分可用于购买该渠道上的产品或服务。

企业设置的充值积分,实质上是渠道向用户出售的一种商业预付卡,即企业兑付货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2016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处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如果该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系统内,则为单用处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处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则,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超出前述规模进行跨集团通兑,则归于多用处商业预付卡。

跨集团积分通兑的刑事危险

根据人民银行、监察部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任何非金融组织不得发行多用处预付卡,一经发现,按不合法从事付出结算事务予以查处。作为非金融组织的企业,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运用的多用处商业预付卡须经过人民银行同意。

别的,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是指非金融组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组织供给下列部分或全部钱银资金转移服务。付卡归于非金融组织付出服务,供给预付卡服务,应当取得《付出事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付出组织预付卡事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只能经过现、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一起办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组织,才干发行预付卡用于网络付出。

因此,若企业未取得《付出事务许可证》且未办理“互联网付出”事务的,若供给充值获取积分奖赏,并将该积分用于跨集团的消费、兑换的,或许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而构成不合法经营罪

若企业以推销价格价值严峻违背的指定产品或许出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必定数量的产品或许必定数额的积分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必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的根据,引诱积分购买者继续开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或许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上,感恩读者!!

视野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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