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红林律师

前一段时间,有位出资虚拟钱银的客户加了咱们微信,向咱们咨询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还挺具有代表性,好多玩币的朋友应该都遇到过,便是场外买卖利益受损,这位客户跟其他的场外买卖还略微有些不同,下面我就来跟你们讲讲,这位客户遇到了什么问题。

0案件状况

来咨询咱们的这位客户,咱们就称号他为甲,甲想跟一个他认识了一段时间的一位朋友购买U,咱们就称号甲的这位朋友为乙。他们之间的买卖模式是先由甲向乙转账,相当于甲向乙下订单,告知他我要订购多少U。乙在收到甲的转账之后再去收U,收到足额的U之后再转给甲,这个买卖便完成了。

这种买卖模式很常见,也有一部分玩家是以这种方法购买USDT泰达币(以下简称U)的,可是在咱们这位甲与乙的买卖进程中呈现了一个什么问题呢,便是在甲给乙转账之后,乙并没有在约好的时间内向甲转U。甲见乙没有在约好时间到达时给自己转U,就问乙是怎么回事,乙回答账户被冻住,U转不出来。就这样陆陆续续过了两个月时间,乙给甲的答复始终都是账户被冻住,还没有解冻,等解冻后就会给甲。直至本年十月份,甲问乙,乙的回复仍是账户被冻住当中。甲一见这么拖下去也不是回事,就愤而报警。

甲在报警的时分准备的也是很充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打印出来一并带着去报警了。警方受理了甲的报警,进行了相应的侦查。在侦查往后,警方告知甲,他所报警陈说的工作是真的,可是对方不构成欺诈罪,主张咱们这位客户甲经过民事途径来解决问题。

0涉币纠纷,是刑事仍是民事?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位甲的遭受,到底是个刑事案件仍是如警察所说是个民事案件呢?

从我现在所得知的状况来看,甲所遭受的这个工作应该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可是警察为什么说不构成欺诈罪呢,我估量警方便是从“94公告”等文件角度考虑,否定了虚拟钱银的产业特点,既然虚拟钱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产业,那么这种触及产业权益的罪名必定也与乙无关了。可是这位甲在与咱们交谈的时分也没有说清楚具体的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是因为他们认为虚拟钱银不具有产业特点而不予立案,仍是乙因为没有欺诈行为而不予立案。不具有产业特点刚才我已经说了(可是不排除有些区域公安机关逐渐认可触及产业类刑事案件中认可虚拟钱银的虚拟产业特点),那么不具有欺诈行为或许存在几种状况呢?比如说乙在拿到钱之后的确去向他人收购U了,而且乙的账户也的确被冻住了,只不过在解冻之后乙动了歪心思,把原本应该转给甲的虚拟钱银自己用掉了或许转手卖给他人,这都不属于欺诈。

所以,回到这篇文章的主题,向对方购买虚拟钱银,对方不交给的话,既有或许是刑事案件,也有或许是民事案件。我这句话说了等于没说一样对吧?这个要区别不同状况来对待,假如案发地的公安机关不认可虚拟钱银的产业特点,抑或是行为时分产生了占有目的,或许是因为其自身意外的原因致使买卖无法顺利进行的话,那这都不属于刑事欺诈的管辖规模,咱们只能经过民事途径去解决问题了。

那么经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也存在一个各地法院对于虚拟钱银的买卖存在不同的观点,至于怎么个不同观点,请移步咱们律师其他大神所写的《借给别人比特币虚拟钱银,能够起诉吗?》这篇文章去仔细研究一下,尽管这篇文章的标题是“借”,但其实质内容与买卖无差。

0曼昆律师主张

文章最后,还想跟我们说一句,触及到这种可左可右的状况的时分,单凭借唯一方法解决问题是一个挺难搞的工作。最近接了一个案件,案件的被告涉嫌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亲告罪”,也便是当事人自己不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话,这个案件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是不会主动侦查的。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法院第一次审查认为我没有提供他们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不予立案。所以我把起诉状、证据目录改正之后,提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驳回我起诉的理由给我看的都气的我笑出来了,“不同意立案,主张经过民事诉讼处理”。看明白法院是什么意思了吗?这理由便是,严格来说这是个刑事案件,我应该立案管辖,可是你也能够经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应问题,所以,我就不给你立案了。

我之所以说我这个案件的立案进程,便是想提示一下各位被坑的虚拟钱银玩家,有些案件的确是可刑可民的,假如经过刑事途径走不通,那就去尝试一下民事途径,只要能解决问题,怎么走不是走呢,横竖条条大路通罗马。

此时快讯

【2021年购买ENS的2个巨鲸从Coinbase继续增持ENS】金色财经报道,据Scopescan监测,2021年购买ENS的2个巨鲸从Coinbase增加了更多头寸。其中:
0xBE08增加了17.1万枚ENS(387万美元),现在总计19.49万枚ENS(448万美元)。
0x44D7提取了9.7万枚ENS(220万美元),现在持有20万枚ENS(46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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