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财经报道,据新民晚报百家号消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利用虚拟币为他人进行非法外汇结算的案件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利用境外账户以外币购买虚拟币,在境内卖出虚拟币,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宝山区检察院经商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明确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某等人搭建网站,采用以境外账户收取外币、以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牟利,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2亿元。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