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奥地利共和国财政部;编译:TaxDAO

1 所得税

作为环境职责税制变革(Ökosoziale Steuerreform)的一部分,关于加密钱银税收的详细规则将于2022年3月1日收效。在新制度下,持有加密钱银的收入将被视为本钱财物收入,并按照27.5%的特定税率进行交税。

包含哪些加密钱银?

依据奥地利所得税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 EStG)的第27b条第4款,加密钱银被界说为“未经中央银行或其他国家机构承认或保证,不必定与法定钱银挂钩,且没有钱银法令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作为买卖媒介承受,而且能够电子方法搬运、存储或买卖价值的数字表示方法。”

该界说包含了被承受作为交流手法的揭露供给的加密钱银。它还适用于“稳定币”,其价值与法令认可的钱银或其他财物的价值挂钩。

该界说不包含NFT和以证券或产业等什物财物为基础的“财物代币”。这些产品依据一般税收法规交税,详细取决于相关代币的性质。

受影响的收入及核算方法

持有加密钱银收入的界说包含持有加密钱银的当期收入和因持有加密钱银的价值增加,不管是否遵守了最低持有期限。

依据第27b条第2款,持有加密钱银的当期收入的界说中,包含转让加密钱银所取得的酬劳。当加密钱银被搬运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以交换费用时,收入承认。出于税收意图,这些费用的界说详细包含加密钱银贷款所赚取的利息以及作为“去中心化金融流程”(也称为“流动性挖矿”)的一部分而供给加密钱银用于流动性和/或信誉池的应税考虑要素。

经过供给买卖处理服务的技能流程取得的加密钱银持有量也归于其时收入的界说。该条款旨在包含在“挖矿”活动过程中获取加密钱银财物,不管该过程是否导致新加密钱银的创立,也不管收入是否由网络中的其他成员以买卖费的方法供给。运营主节点还能够发生用于税收意图的当期收入。

注意事项

只要在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不超出简略的财物管理工作的状况下,才视为已发生本钱财物收入。假如这些活动超出了此类财物管理的范围,那么由此发生的任何收入都应被分类为商业活动收入。

一切其时收入均需在流入时交税。此类收入在流入时依据所收购的加密钱银持有量和/或其时收到的任何其他酬劳的价值进行评价。该值还将用于代表所购的加密钱银的交税本钱。

相比之下,假如呈现以下状况,则不视为已发生其时收入:

  • 与处理买卖相关的服务首要包含出资(质押)现有的加密钱银;

  • 加密钱银免费搬运(“空投”)或仅用于其他微不足道的利益(“赏金”);

  • 加密钱银是由于原始区块链的更改(“硬分叉”)而发生的。

在这些状况下,持有加密钱银的收入在流入时不交税。可是,相关的加密钱银财物被视为是以零本钱取得的。这意味着,假如日后处置它们,则所持有的加密钱银的全部价值将被交税。

警告

作为传统质押程序的一部分而取得的加密钱银持有量的例外状况仅适用于与买卖处理(即创立和/或验证区块)相关的服务。假如实际上相当于供给价值以交换加密钱银持有量转让的过程被描绘为“质押”,则此类过程不在豁免范围内,这意味着由此发生的任何收益在流入时都要交税。

依据第27b条第3款,“因加密钱银持有量的价值增加而取得的收入”详细包含:

  • 将持有的加密钱银兑换成欧元所发生的收入

  • 将持有的加密钱银转换为合法认可的外币(例如美元)所取得的收入

  • 经过将持有的加密钱银与其他经济产品和服务进行买卖而取得的收入(例如购买经济产品并以加密钱银支付)。

将一种加密钱银换成另一种加密钱银并不构成处置,此类买卖无需交税。此外,与此类买卖相关的任何费用(例如买卖本钱)在税务上不被视为重大开销,因而在买卖时无需交税。在这种状况下,所搬运的加密钱银的获取本钱将转入买卖中获取的加密钱银上。

任何导致奥地利政府丢失对处置所得赢利交税权力的行为也被视为处置。

处置赢利的核算方法是从相关出售发生的收入中减去购置本钱。此类赢利应交税。对于买卖,相关加密钱银持有量的处置价格被假定为买卖时相关加密钱银持有量的公允市场价值(第6条第14款)。请注意,与购买加密钱银相关的任何辅助本钱(例如主张或买卖费用)都能够抵消税收,从而减少税收。可是,与金融财物相关的费用(例如电力本钱或购买硬件的本钱)不可免税,除非交税人选择使用标准税收选项(Regelbesteuerungsoption)。

税率

依据第27a条第1款,持有加密钱银发生的收入(包含当期收入和出售收益)需交纳27.5%的特别税率,且不归入其他收入的累进税率起征点核算。不管应交税额是从源头扣缴(即作为本钱利得税),还是依据交税申报表和/或评价程序确认,本规则均适用。

可是,豁免的确适用于以加密钱银发放的私人贷款的收入,前提是支持贷款的转让合同可向公众开放。此类私人贷款的收入计入累进所得税起征点。

丢失抵扣

依据奥地利的一般税收法规,出于税收意图,与加密钱银收入相关的赢利和丢失能够与与其他本钱收入(例如股息或股票处置收益)相关的赢利和丢失一起核算。

商业收入

准则上,加密钱银的特别税率适用于商业财物以及传统本钱财物。可是,假如经过加密钱银发生收入是相关企业核心活动的一部分,则特别税率不适用。特别是,这意味着它不适用于以加密钱银进行商业买卖的企业,或在商业基础上挖掘钱银的企业。此类活动的收入依据累进所得税起征点交税。

构成企业财物一部分的加密钱银持有所发生的亏本,其处理方法与商业持有的本钱财物所发生的亏本相同。

2 财物增值税

奥地利债务人和服务供给商将被要求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应计的本钱收益中扣除奥地利本钱利得税。此扣除能够自愿从该日期之前应计的收益中扣除,在这种状况下,本钱利得税为代扣代缴并直接转至税务局。出资者无需在交税申报表中申报已自愿扣税的本钱收益,由于在扣缴本钱利得税时,即视为已征收适用的所得税(此准则称为“终究交税”)。

警告

假如在扣除本钱利得税的职责收效之前从加密钱银中取得收入,而且不自愿扣除税款,则有必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该收入并相应交税。

有限交税职责

依据第27b条第2款的规则,来自加密钱银的其时收入,以及依据第 27b 条第27条第3款规则,加密钱银本钱收益无需承担有限交税职责。假如有职责扣缴本钱利得税的一方知道自己不是无限交税职责的出资者,则在这些状况下能够免予扣缴本钱利得税。假如扣缴职责人仍然扣缴了本钱利得税,则能够依据第 240条第3款予以退还。有关依据国际税法对加密钱银收入的分类,请参阅下文。

3 新规收效

对加密钱银持有收入交税的要求于2022年3月1日收效,并将适用于2021年2月28日之后购买、持有的加密钱银(称为“新财物”)。

一般状况下,此日期之前取得的加密钱银持有量被视为“存量”,因而不受新税收规则的影响。它们将继续被视为经济产品,并像环境职责税变革之前相同交税。

可是,假如使用2021年3月1日之前取得的加密钱银持有量(“旧财物”)来依据第27b条第2款取得其时收入,或作为质押、空投、赏金或硬分叉安排的一部分而取得加密钱银(第27b条第2款第2项),那么新的税法规则将适用于这类收益。在此类活动过程中取得的任何加密钱银都将被视为新财物。

假如加密钱银持有量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但在2022年3月1日之前被清算(特别是由于处置或买卖),则此类清算发生的正收入或负收入能够依据新规则自愿交税。在这种状况下,将适用加密钱银的特别税率,而且该收入能够与2022年本钱财物发生的其他收入合并,用于补偿丢失。

4 增值税 (VAT)

依据欧盟法院(CJEU)关于比特币加密财物的判例法,以下增值税处理适用于比特币:

  • 从法定钱银兑换为比特币,反之亦然

  • 依据CJEU判例法,法定钱银(例如欧元)与比特币的兑换免征增值税。

比特币对价

以比特币作为对价的供给或服务应与以法定钱银(例如欧元)作为对价的其他供给或供给或服务以相同的方法对待。此类供给或服务的税基应依据比特币的价值确认。

挖矿

由于缺乏可识别的服务接收者,而且依据欧盟法院判例法,比特币挖矿无需交纳增值税。

4 国际税法

为清楚起见,本法令评价根据经合安排税收协议范本。在实践中,有必要一直参考适用的两层交税条约(DTC)。

应税收入是否应计、收入类型、收入归归于交税人以及应计时间均受奥地利国内税法准则统辖。随后考虑这种国内待遇以取得DTC等级的资历。

假如来自加密钱银的收入在国内符合商业(商业)活动收入的资历,则需要在适用的DTC层面将其归类为《经合安排税务示范条约》第7条意义上的商业赢利。在这种状况下,公司的注册地拥有对这些经营赢利交税的首要权力,除非其活动是经过坐落另一缔约国,且适用DTC的条约第5条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进行的。采矿和定标都需要专门的、有时十分昂贵的设备,这些设备有必要安装和投入运转并连接到特定的地址。因而,准则上能够满足条约第5条设立常设机构的要求。是否归于这种状况的评价要依据详细状况而定,不能混为一谈。假如发生的加密钱银或源自加密钱银的收入可归归于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地点的缔约国取得首要交税权。公司的注册地一般会豁免此类收入,但仍然适用累进。这一准则的一个例外是那些供给抵免方法以减轻两层交税的 DTC。应当指出的是,经合安排税收协议范本第 7 条仅适用于辅助状况,即适用 DTC 的其他规则不适用时。

假如经过支付方法搬运加密钱银而取得收入(第27条第2款Z1项),则此类收入基本上能够被视为条约第11条意义上的利息,由于该收入的支付是为了交换可用本钱。这意味着该收入准则上能够在以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交税。此外,来历国(一般是条约第11条第5款意义上的付款人寓居的缔约国)有权征收总收入10%的预扣税。该收入在流入时交税。这也适用于作为商业活动进行的加密钱银付款搬运,由于第7条是第11条的隶属条款。

主张:10%的预扣税率与条约中规则的税率相对应,而且有必要一直与适用的 DTC 中的税率进行核对。

从国内视点来看,交税人自己进行的“挖矿”收入应被视为其时收入(经过技能获取加密钱银)。在这种状况下,条约第11条不适用,由于供给本钱不会发生收入。第7条也不适用,由于不存在商业活动。因而,来自商业企业之外的加密钱银挖掘收入准则上被归类为第21条的“其他收入”,而且交税人寓居的缔约国一般拥有对此类收入的首要交税权。

主张:奥地利订立的一些DTC包含根据条约第21条第3款的规则,因而也规则了来历国的交税权。

假如企业经过加密钱银实现本钱收益,包含经过“质押”、“空投”、“赏金”和所谓的“硬分叉”等方法出售加密钱银而取得的本钱收益,则适用第13条。假如加密钱银归归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则依据第13条第2款将交税权转让给该国。对于加密钱银的其他已实现本钱利得(即在企业之外持有的本钱利得),适用第13条第5款的规则,并将排他性交税权分配给卖方的地点国。这一法令评价也适用于导致奥地利丢失对本钱利得交税权的状况,导致国内出口税收和加密钱银的销售落入企业的商业活动,由于第7条是第13条的隶属品。

主张:财物代币和NFT不归于加密钱银。因而,前面的解释不一定适用于此类财物的收入。DTC的其他条款,例如第10条或第12条或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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