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子概要

以虚拟钱银为交易前言,在互联网虚拟钱银交易渠道非法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钱银价值转化,属变相生意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在虚拟钱银交易渠道生意与美元挂钩的USDT(泰达币),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钱银泰达币作为交易目标,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钱银交易渠道向散户收买泰达币。因忧虑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合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金钱被当场扣押。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确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生意虚拟钱银的形式变相生意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效果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别离判处二人相应惩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钱银,其价格相对安稳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招引了很多犯罪本钱,生意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经过审理,承认被告人以虚拟钱银为前言,进行外币与人民币钱银价值转化的行为属变相生意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冲击涉及虚拟钱银的新式领域犯罪案子具有积极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

请结合本案谈谈案涉行为的危害性。

罗仁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业务、非法生意外汇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则,施行倒卖外汇或许变相生意外汇等非法生意外汇行为,打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检查本案时,我们了解到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钱银与美元挂钩的虚拟钱银,是国外虚拟钱银交易渠道的中心币种,属于安稳价值钱银美元的代币,用户能够随时运用泰达币与美元进行1:1兑换。本案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渠道的价格收买“币圈”散户的泰达币,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心差价并从中获利。依据本案主犯的供述,其为了收买泰达币倒卖获利,甚至向银行借款,借款数额高达上百万。这种大笔资金经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削减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办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位置,也极大干扰了外汇办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安稳性,打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生意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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