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不合法集资金额高达736.87亿元的“善林金融”案一审开庭,主犯周伯云受审。目前,该案尚未宣判一审判定,可是周伯云手下各地分公司的担任人已有部分连续获刑,例如湖南郴州的高某。

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高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一万元。

判定书显现,被告人高某是湖南省嘉禾县食监局退休人员,案发前是善林郴州分公司担任人;被告人刘某是善林郴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事务员。

根据判定书,善林郴州分公司在2015年6月10日建立,至2018年5月案发,共不合法集资4730万元。高某等人经过善林郴州分公司的线上和线下两种运营形式施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线上形式是经过手机APP平台进行假贷,线下形式是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善林郴州公司吸收的资金都流向善林上海总公司,员工工资、公司工作以及出资者的本息付出等都由善林上海总公司担任。

2015年7月份,刘某成为善林郴州公司团队经理。据她供述,善林郴州分公司的出资人都能准时兑付。但是,2018年4月,善林上海总公司暂时中止兑付,线上和线下的网站也关停了。刘某在新闻上得知善林上海总公司出了大事后明白自己出资的钱无法兑付了。

2018年5月1日,一位出资人报警称自己出资了212.55万元,但善林郴州分公司已经封闭,无法退回出资款。当天,高某自首,刘某被传唤到案。

善林郴州公司主要经过线上和线下方式推行理财产品,并吸收社会资金。根据判定,善林郴州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共吸收大众存款47306659.93元,付出利息485649.48元,至案发时尚有36762519.58元未付出。法院认为,高某和刘某在善林郴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善林上海总公司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活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效果,属从犯。两人在审理期间自动退缴违法所得,且高某自动投案,刘某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可以从轻处分。

2019年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善林金融建立于2013年,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从事金融和融资事务。在2018年4月,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善林金融不合法募集了736.87亿元,其间用于兑付前期出资人的资金为567.59亿元,案发时未能兑付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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