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ele Levine & Jaime Lumsden;来历:TaxDAO

继2023年10月发布《监管数字财物渠道主张书》(以下简称《主张书》)后,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商量针对数字财物服务供给商的新监管结构,并主张在现有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答应证(AFSL)结构内对数字财物进行监管。

该主张书是澳大利亚为数字财物制定健全有力的监管结构的下一步。拟议的监管结构将是澳大利亚首个此类监管结构;但是,有几个问题需求处理。本文重点介绍了在商量过程中应提出的问题。至关重要的是,职业要利用这个机会确定问题,并向财政部供给支撑澳大利亚加密钱银职业的代替处理方案的辅导,因为无法保证在立法草案之前进行进一步的商量。

哪些活动将遭到监管?

财物持有将是要害的监管活动。任何持有数字财物(在实际世界财物被代币化的状况下支撑数字财物)的实体都将成为“数字财物渠道”,这将是2001年《公司法》规定的一种新式金融产品。任何运营数字财物渠道的人都需求持有具有必定授权的AFSL,并恪守一系列定制的监管要求。

除了持有财物之外,与数字财物(非金融产品)相关的某些“金消融功用”也将遭到监管。这些金消融功用包括数字财物买卖、代币质押、财物代币化和众筹。这些金消融功用也将遭到定制的监管要求的束缚。

现在没有针对非金融类的数字财物进行监管的提案,任何归于金融产品的数字财物将持续受现行金融服务准则的束缚。

什么是财物持有?

《主张书》提出“现实操控”的概念作为确定一个人是否持有财物并因而成为DAF的门槛。咱们对运用“现实操控”本身没有任何贰言,咱们以为总的来说这是财物持有的一个很好的标准。

但是,“财物持有”的概念需求进一步弄清和界定,特别是考虑到商场上不同的商业模式。例如,在生意模式下,生意商或许不供给钱包,也不为客户持有财物,但在生意买卖时,他们或许会在买卖所和客户之间临时保管代币。现在看来,这将引发专项基金(DAF)监管。咱们以为这并不适宜,存在其他模式能够处理危险。一种挑选或许是实施客户财物规矩(client asset rules)(类似于客户资金规矩,client money rules),以环绕临时保管供给维护。例如,一切财物有必要存放在指定的信托钱包中,财物只能持有有限的时刻(如5天),客户在买卖指令时有必要供给钱包地址,以便及时转移代币。

假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没有充分去中心化而且能够经过买卖验证或管理主张进行现实操控,那么它们也有或许遭到监管准则的束缚。这一点需求进一步讨论,因为它或许会按捺澳大利亚的立异尽力并引发潜在的执法问题。例如,澳大利亚立异者或许不太或许在岸上推出DAO,因为DAO或许需求一些时刻才干充分去中心化(即在不同区域拥有很多共同的节点/验证点)。假如澳大利亚人的活动存在被发现的危险,并或许导致某种办法的个人职责,这也或许会按捺澳大利亚人参与DAO的积极性。咱们主张职业(特别是DeFi和web3企业)考虑这些提案并着重任何忧虑和潜在的处理方案。

低价值豁免是否适宜?

《主张书》主张在下列状况下,持有财物低于必定限额的DAF能够豁免恪守AFSL的要求:

  • 渠道供给商的任何一名客户持有的DAF权利的总价值在任何时候都不超过1500澳元;

  • DAF供给商持有的财物总额在任何时候都不超过500万澳元。

该豁免依据非现金付出设备的豁免;但是,虽然咱们支撑豁免的概念,但咱们质疑提议的限额是否适合DAF。这是因为非现金付出设备的豁免是依据正在进行的买卖——也就是说,每笔买卖都有限额,而且当时正在处理的一切买卖都有总限额。当买卖正在处理时,它就会计入限额。一旦买卖完成处理,该部分束缚就能够再次运用。这种办法不必定适合财物持有组织,因为该功用不是买卖性的,而是静态的。

因而,咱们以为不该存在任何个人账户限额,此外咱们还问询DAF的恰当总限额是多少。一个好的起点或许是当时和拟议的存储价值设备的限额,作为一种无限期持有法定钱银直到收到指令的组织,它似乎更类似于代币财物持有组织。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考虑到 DAF 持有的财物或许缺少流动性或波动性,怎么对 DAF 的总财物进行估值。非现金付出设备和储值设备的供给商能够轻松地在束缚范围内运营,因为财物(法定钱银)的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变化,而 DAF 或许会因为商场杰出而超出限额。

更适宜的办法或许是经过在滚动周期(例如30、60或90天的滚动平均值)和/或在违规发生之前为纠正超出阈值的状况留出宽限期作为缓冲。

需求哪些答应证授权吗?

现阶段《主张书》还没有提出具体授权,因为这将由澳大利亚证券出资委员会(ASIC)负责,但咱们知道DAF供给商将需求AFSL,任何供给DAF相关金融服务的人也将需求AFSL。这在概念上是合理的,但是咱们以为需求对《公司法》进行某些修正,以更好地满足 DAF 的要求。

关于数字财物设备供给商,主张需求取得“运营”设备的授权(类似于注册管理出资方案的授权)。此外,咱们主张归入具体的买卖界说,以涵盖拟议的受监管金消融功用。也就是说,现在金融产品买卖的概念不太或许涵盖经过 DAF 履行的买卖,因而需求进行更改以将其归入界说中。

此外,《主张书》涵盖了促进买卖或就DAF供给主张的中介组织。咱们的理解是,主张监管将适用于DAF层面(而不是数字财物层面),因而中介组织在主张运用特定DAF进行财物持有或其间一项金消融功用时有责任,但在主张作为任何买卖标的的代币时没有责任。因为代币买卖是受监管的金消融功用之一(条件是依照本文前面的讨论修正买卖界说),DAF 上的任何中心数字财物买卖也将被视为金融服务。

咱们以为,效仿保险中介组织采取的做法是恰当的,即中介组织能够充任产品发行人或客户的代理人。

有形财物净值(NTA)核算有用吗?

主张DAF需求持有的有形财物净值有必要到达500万,除非该组织将保管外包。假如将保管外包,仍需求持有有形财物净值的0.5%。该金额被以为适合付出有序清盘的管理本钱,因而不太或许改动,除非能够证明加密钱银业务有序清盘的本钱更高或更低,从而证明有理由进步或降低有形财物净值要求。

现在尚不清楚DAF的“价值”将怎么核算。据推测,财物持有组织中一切代币的价值都需求核算在内,即便保管已被外包。因而,为了核算有形财物净值的目的而对DAF财物进行估值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正如咱们在上文中着重的低价值豁免一样。也就是说,假如财物缺少流动性或不稳定,那么应怎么确定它们的价值。

拟议的办法有用吗?

依据现在的提案,假如DAF供给商将保管业务外包给未在澳大利亚取得答应的组织,则仍需持有500万澳元的有形财物净值。咱们以为这会给需求取得全球保管处理方案的全球企业和本地企业带来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澳大利亚现在没有本地数字财物保管商场。咱们主张应考虑选用类似于APRA 的外包的办法,以便企业能够挑选海外保管,但条件是确保某些最低限度的维护措施到位。

此外,主张客户需求直接与保管人签订合同。这是非常不寻常的,而且并不反映金融服务职业当时的外包模式。这一要求是对外包保管的主要阻止,它消除了DAF对其保管供给商的任何操控。咱们置疑这背面的意图是在破产时维护客户财物。咱们以为,有更好的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这或许包括在清算中维护财物的稳健的客户财物规矩(类似于客户资金规矩)、财物隔离和围栏规矩以及在某些状况下供给客户介入权。

供给多种数字财物设备的渠道

依据该提案,每个DAF只能供给一项服务,例如保管,而且每项金消融功用都需求经过独自的DAF供给。

咱们以为,这种做法很笨拙,而且没有认识到DAF持有数字财物而供给金消融功用的现实。这是因为许多金消融功用来自财物持有。

咱们主张DAF应该能够持有数字财物,并供给代币买卖和代币质押功用。但是,咱们确实同意每个财物代币化和众筹项目应该是独自的DAF,并别离恪守拟议的要求。

咨询文件还提到,多设备渠道或许具有由不同设备供给商供给的DAF。除了公司集团内的不同实体供给特定功用的状况之外,咱们不知道现在有任何渠道能够这样运作。假如是这种状况,咱们想知道这是否只是一种外包组织,还是触及由不同实体供给独自的设备。这是业界或许期望弄清或谈论的工作。

贸易

关于非金融产品的数字财物提出了不同的商场规矩。业界无妨提出他们对这些商场规矩的任何忧虑,以及考虑到加密商场的运作办法,这些规矩是否适宜。也就是说,与加密钱银买卖和商场相关的具体危险是什么?拟议的要求是否恰当地处理了该危险?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当非金融产品的数字财物兑换为受通常商场规矩束缚的金融产品的数字财物时,适用什么商场规矩。这是一个需求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TradFI(传统金融)与DeFI合并之后。

财物代币化

期望将财物代币化的企业需求恪守AFSL作为DAF,因为他们将保管支撑代币的财物,并履行财物代币化的金消融功用。咱们以为,代币发行者能够为其财物代币化项目运营自己的DAF是适宜的。

一旦财物支撑代币被完成,任何为该财物支撑代币的买卖或代币质押供给便利的渠道也将成为DAF,而且需求持有AFSL并恪守拟议的监管要求。

咱们以为,数字财物价值链中触及的一切DAF都应该遭到拟议的监管准则的束缚。

众筹

任何期望经过发行代币筹集资金的项目都将经过DAF进行中介,并恪守多项要求。这种办法类似于《公司法》第七章中的集资准则。但是,集资的金消融功用并不能促进类似于《公司法》第6章所答应的直接融资,后者触及发行或销售证券,而这些证券仍将作为金融产品遭到监管。

该提案或许会影响职业现在为加密项目供给资金的办法,并或许导致加密项目流向海外。咱们主张业界考虑这一点,并提出他们预见到的与此办法有关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寻求纠正客户危险的代替处理方案。

另一种办法或许是让项目能够在没有DAF答应证的状况下经过初次代币发行 (ICO) 直接筹集资金,条件是该项目不会持有作为ICO一部分发行的任何代币(即供给保管钱包),其基础类似于融资的自我买卖豁免。假如一个项目将持有作为 ICO发行一部分的代币,那么将该项目作为DAF进行监管并恪守拟议的答应和监管要求是有意义的。

假如依照主张答应 ICO 享有自我买卖豁免,那么就会出现是否应该对经过 ICO 发行或出售的代币总数或价值施加任何束缚的问题。这是因为,现在证券的自我买卖豁免是在融资不是“揭露发行”的基础上预测的。因为 ICO 通常是揭露的,因而复制揭露发行要求或许具有挑战性。因而,束缚或上限或许更适宜。业界无妨对该选项的可行性以及业界以为恰当的上限或束缚发表谈论。

在 ICO 或许在 DAF 之外发动的状况下,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应强制发表以及发表哪些内容。关于证券融资,除非适用豁免,否则需求招股说明书。关于 ICO,要求供给一份受豁免的简表和基本发表文件是适宜的,但有必要恪守豁免规定。例如,假如项目筹集资金低于特定金额门槛或从某些特定出资者(即批发、成熟或专业客户)筹集资金,则或许不需求发表文件。现在证券也存在类似的豁免,这或许是一个有益的点。

咱们还以为,值得考虑的是 ICO 所需的任何发表(无论是直接发表还是经过渠道中介发表)是否应恪守相同的发表要求。这将保证项目融资的一致性,并减少任何潜在的监管套利。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主张书》是加密钱银职业监管之路上的要害一步。业界有必要借此机会考虑、暂停和反思这些提案,并提出任何问题或忧虑。在立法草案发布之前,或许不会再有机会听取意见,此时提出严重结构性问题或许为时已晚。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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