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红林律师

导言

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钱银到底该怎么处置,司法理论界会给出各种逻辑紧密的证明,可是实务中务实的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会被捆绑在各种“张说李说”式的法令理论中,道理很简单:在公安眼里,案子一旦拖下去只会对自己更不利,所以必需要处置。只要这个处置行为、程序没有显着违法,乃至即使违法,但进行处置行为的法令结果显着优于不进行处置的法令结果时,公安机关就会挑选处置。

当下在涉案虚拟钱银处置变现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第三方处置公司,已然我们说公安机关处置虚拟钱银归于“办案刚需”,那么第三方处置公司和在公安协作进程中是否就必定自带“合法性光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刘律师在办案进程中接触到不少第三方处置公司,很多人会对自己处境的安全性有所顾虑,基于此刘律编撰此文,作为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实务参考,但不作为详细事务主张。

0涉案虚拟钱银为什么必定要变现?

以涉嫌欺诈罪为例:犯罪嫌疑人经过虚拟钱银的方法实施欺诈,骗得7万USDT,按照市场价差不多在50万人民币左右,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要清晰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钱,这儿的“钱”有必要是法币,最好是人民币。假如在公安机关将7万 USDT变现为50余万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未来或许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假如公安机关没有将虚拟钱银进行变现,这儿至少有两种状况需要考虑:

一是因虚拟钱银市场变化剧烈,一旦一个月今后7万USDT只值49万乃至更少,那将来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区间就变成3-10年,乃至假如7万USDT价值为3千以下时,犯罪嫌疑人就或许不构成犯罪了,这关于公安机关来说根本是不能承受的;

二是假如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虚拟钱银原封不动地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必需要清晰涉案金额,到底是50万仍是49.99万?要不然起诉书都无法写。可是检察院阶段再对虚拟钱银变现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已至少进行3-4个月,此刻涉案虚拟钱银的变现价格低于案发时的价格还好说(此刻归于犯罪嫌疑人取得实际的利益,其本人及辩护律师一般不会对变现提出什么异议),可是一旦此刻被扣押的虚拟钱银价格显着高于案发时的价格,尤其是显着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这时的涉案金额认定是否合理合法是有巨大争议的。

仍以欺诈案为例,案发时虚拟钱银假如被变现,根据市场价涉案金额在3万以下,未来量刑是在3年以下;当在检察院阶段变现时,市场价为50万,未来量刑或许在10年以上,这放到谁身上都是难以承受的。

所以说,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虚拟钱银必定要及时变现。

0处置公司怎么做才安全?

已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虚拟钱银及时变现,但国家关于虚拟钱银的现行监管规则又清晰禁止任何个人、安排、组织等进行虚拟钱银与法币的兑换事务(详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钱银买卖炒作危险的告诉》第一条第二项,即“9.24告诉”),所以当下的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大都是托付市场上的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进行涉案虚拟钱银的处置、变现作业。

如此一来,关于公安机关来说,其没有直接参与虚拟钱银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活动,但又能确保案件的及时推进,既躲避了监管危险又不耽误办案;关于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说,既收取了手续费,又能有必定的安全确保(协助政府做事,尤其是强势的公安机关)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刘律师认为根据现在的司法现状,关于处置公司来说在国家关于虚拟钱银的监管态度没有改动以前(至少是关于涉及刑事案件虚拟钱银的变现没有另行规则以前),即使是为公安机关做事,也并不能确保在法令合规意义上的安全。当然,刘律师文章里的主张也不能做到让处置公司100%的安全,只能说是基于现在的司法实务现状下的相对安全。

(一)托付手续要合法

公安机关托付第三方处置公司必需要签定书面合同,托付主体除了详细的办案机关以外,最好有市局以上级别,最好是省厅的协作结构协议。假如能够以招投标等方法参与竞标后取得托付,相对来说会愈加合规。

(二)托付事项要详细

处置公司要清晰自己能够提供哪些服务,实践中除了涉案虚拟钱银的处置变现外,一般还会提供涉案资金的追溯、审计、涉案人员安排结构的分析、涉案电子依据存证等等服务。

(三)手续费要合理

当下的处置手续费一般在10%-20%的区间,刘律师在办案中也遇到过高达30%手续费的状况,可是我们主张手续费不要超过20%,因为20%的手续费在当下是有合理的盈余空间的,可是高于20%的手续费很简单让人联想到处置进程中是否有利益输送。

(四)处置进程要合规

关于涉案虚拟钱银的处置必定要在境外挑选符合当地法令法规、监管规则的持牌虚拟钱银买卖所进行,关于买卖对手方的身份要进行基本的核实,主张不要与中国大陆居民或安排组织等主体进行买卖,不要直接收取人民币(或许是违法犯罪涉案资金)等。

(五)资金回流中的危险

处置公司对涉案虚拟钱银变现后,怎么将变现资金转入国内(资金回流)是最常呈现法令危险的环节。当下的一些处置公司经过虚构贸易合同、快递单号,或许以算力合同、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云计算服务合平等方法来将境外处置变现的资金汇回国内,试图躲避央行、外管局等组织的监管,这儿面有不小的危险。假如说公安机关出面能够做通相关组织或部分的作业(如央行、外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银行等总部或分支组织),完全能够经过CIPS(跨境人民币体系)体系向境内的公安案款专户进行变现资金的转账操作。

0结语

在9.24告诉没有被改变或废止之前,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虚拟钱银和法币的兑换作业都归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文所提到的任何措施或主张亦不能改动上述结论。但也如前文所言,面临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硬需求”,必需要有人从事虚拟钱银与法币的兑换作业,关于从事此项事务的处置公司来说只要从事该项事务似乎就已经背负了某种“原罪”,那么处置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在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下怎么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并期待乃至和有关部分一道推动有司关于涉案虚拟钱银处置尽早清晰处置规则,这才是最为现实的、根本的安全之道。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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