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消息,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文中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应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征,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主观明知和通谋的产生时间与内容对罪名认定的影响,从而区分易混用的罪名。
首先,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判断以虚拟货币转移的对象是否具有犯罪所得的三个特征,即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其次,以诈骗罪既遂为分界点,界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还是上游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
最后,应以帮助者是否与他人事前通谋,是仅认识到他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活动还是明知他人诈骗,认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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