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比特客;来历:Bitkoala考拉财经

10月2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业务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与香港金融办理局(金管局)的新版《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财物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并替代了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旧版通函。

香港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人通常是指具有证券或权益配售资历且契合相关准则的人士及公司,香港证监会规则只有此类人士方可晋身业界,且必须恪守《证券及期货法令》及为规管中介人而制订的相关附属规则。

那么,新版《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财物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中又有哪些要害要点呢?Bitkoala考拉财经将在本文中详细解读。

香港证监会新版虚拟资产中介人通函全解读

能否分销虚拟财物相关产品?能够!但必须有额外出资者保证措施

香港证监会认为,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相当或许会被视为杂乱产品,比方虚拟财物ETF和虚拟财物ETP,因而分销被视为杂乱产品的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的中介人应遵照证监会在规管销售杂乱产品方面的规则,其间包含须保证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的适宜性。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要求对分销虚拟财物相关产品施加两项额外出资者保证措施:

1、销售限制──被视为杂乱产品的虚拟财物相关产品只应售予专业出资者。

2、虚拟财物常识评价──中介人在代表客户履行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的生意前,应先评价该客户在出资于虚拟财物或虚拟财物相关产品方面的常识,如客户不具备有关常识,中介人只可在其已向客户供给关于虚拟财物的性质及风险的满足培训的前提下,方可履行有关生意。中介人亦应保证客户有满足的净财物,使其有能力承当生意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或许招致的丢失。

香港证监会新版虚拟资产中介人通函全解读

不过,对于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加密货币虚拟财物生意所上生意相关衍生产品,若当中并无涉及吸引或主张行为,中介人便可在无须遵照适宜性规则分销这些产品(但必须遵照有关衍生产品的现行规则)。

能否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能够!但只可与获证监会持牌渠道协作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规则中介人如要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财物生意渠道(证监会持牌渠道)协作,不管是透过介绍客户到有关渠道进行直接生意,或与有关渠道开设归纳帐户。

中介人在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时,都应遵照证监会及金管局施加的一切相关监管规则。此外,中介人只应供给该等服务予获其供给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的客户。证监会(及在适当情况下经谘询金管局的定见后)会将中介人在透过归纳帐户安排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时应契合的操行规则,施加作为发牌或注册条件,要求中介人遵照订明的条款及条件。

能否供给虚拟财物办理服务?能够!但只能将客户出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财物价值出资于虚拟财物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规则,供给虚拟财物出资组合的办理公司及虚拟财物托付帐户办理服务的中介人如契合最低额豁免规则须恪守《适用于办理出资于虚拟财物的出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规范条款及条件》,若第1类中介人获其客户授权以托付方式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作为一项附属服务中介人应只将该客户的出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财物价值出资于虚拟财物。

能否就虚拟财物供给定见?能够!但只限于获中介人供给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的客户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规则,不管有关虚拟财物的性质,中介人在供给定见时都应恪守证监会及金管局施加的一切相关监管规则,服务的对象应只限于获中介人供给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的客户,中介人还应恪守为客户供给合理适当主张的责任。

在向零售客户主张任何虚拟财物时,中介人应采纳一切合理过程以保证所主张的虚拟财物:

1、具有高流通性,中介人在评价供零售客户生意的特定虚拟财物的流通性时,应至少保证有关虚拟财物归于合资历的大型虚拟财物,即此虚拟财物应已获归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供给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及

2、由证监会持牌渠道供给予零售出资者生意。

总结

本次新版《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财物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阐述了在适当的保证下进一步扩展零售出资者透过中介人进入虚拟财物范畴的程度,及答应出资者直接向中介人提存虚拟财物,香港证监会已答应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财物生意渠道为零售出资者供给服务,并认可了多只虚拟财物期货生意所生意基金,以供在香港揭露发售。

随着香港Web3市场蓬勃发展,有关向出资者分销虚拟财物相关产品的查询愈来愈多,有爱好向客户供给虚拟财物生意服务的中介人数量也在添加。正如香港证监会所说,虚拟财物范畴迅速发展且开端扩展至干流金融业,检视现行向有意从事虚拟财物相关活动中介人制定的政策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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