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财经报道,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任素贤表示,尽管中国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等,但官方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以及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
任素贤表示,现实生活中,人们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亦是通过现实货币作为媒介相互转让,其财产价值得到了体现。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储存在公钥上,所有者又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可以支付、转移,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行为人窃取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计算机数据,而是为了数字货币的财产性利益,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但难以完整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亦未揭示出行为的本质特征。总而言之,数字货币在中国目前不认定为货币,对其定性也出现了商品和资金的不同表述,但其不是违禁品,财产属性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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