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DCEP(央行数字钱银)进程从2014年开端发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展开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一起,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用,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钱银DCEP的发行是我国打破欧美国家在清算体系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会,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会与应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即将面对多方面应战,针对法令、流转、金融以及技能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钱银在发行过程中或许产生的法令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钱银的概念

央行数字钱银(DCEP)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能构建的全新钱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东西,以数字化的形状出现,具有与纸币相同的功用和特点。

与传统钱银比较,央行数字钱银以代表详细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方法,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出资、买卖和贮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1]正因为这些差异,我国现行的以传统钱银为调整和维护目标的法令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钱银的发行和运用的要求。

央行数字钱银面对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钱银需求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令根据和法偿钱银位置问题;二是央行数字钱银的法偿性问题。

  • 央行数字钱银的法令主体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则,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一致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标准予以布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则,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钱银,包含纸币和硬币。

现在我国对钱银的界说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钱银发行准则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归于人民币领域,现有的法令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令主体位置供给根据和保证。

因而,若要呼应DCEP的全面推动,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则,将数字钱银发行权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界说作恰当调整,清晰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状,与现行的记账钱银、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钱银的法令位置。

  • 央行数字钱银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则,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家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则清晰了人民币的法偿性,可是央行数字钱银尚不归于人民币的领域,无法受到上述法令规则的维护。一起,受数字钱银的流转技能约束,运用人有必要具有接纳数字钱银的终端设备,并依靠网络技能的支撑,一定程度大将影响将来数字钱银的法偿性权威。

因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钱银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令需求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钱银是有义务承受的法偿钱银,公司需求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钱银单位,经济主体需求知道关于特定钱银方法有哪些法令约束。[2]一起,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清晰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纳数字钱银的,应统筹实践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 央行数字钱银的所有权搬运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钱银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搬运较难确认,央行作为唯一可以供给中央银行钱银的终究性组织,无论数字钱银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搬运体系可以具备法令上的终究性,即买卖确实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能;未经登记,不产生效能,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

动产品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给时产生效能,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除外。

关于所有权搬运,民法上一般要求有必要以法定方法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给,不动产和权力的登记。相对人根据公示信息进行买卖,即便公示的权力状态与实践不符,法令亦认可该买卖效能。民法典规则的公示方法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清晰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分配。对数字钱银所有权搬运确实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法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钱银所有权的搬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给搬运”,转让人将数字钱银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给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搬运”,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组织发送转让钱银的指令,登记组织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钱银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搬运体系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渠道,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能渠道,由中心组织负责买卖验证和账本更新,选用相对简单的一致机制。此种技能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钱银买卖结算的终究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组织对买卖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令上确实定性。

  • 央行数字钱银的个人信息维护问题

央行数字钱银需求借助分布式账本技能,以纯数字化方法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认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法进行,必然面对严峻的个人信息维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或许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钱银的操控,危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纳技能维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令维护准则。首要,经过立法清晰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令位置和信息维护责任,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钱银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钱银金额、秘钥、买卖记载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合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能性禁止规则。此外,针对数字钱银匿名性或许因其的洗钱、糜烂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则。[3]

中国现在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钱银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维护的难度。因而,在法令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钱银的发行和流转供给最完善的立法保证,积极应对未来的应战。 

References

[1]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钱银的法令问题[J].中国金融,2016(17):17-19.

[2] 于品显.中央银行数字钱银法令问题探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27(02):88-102.

[3] 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钱银(DCEP)的机会及其法令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协作构想[J].特区经济,2020(10):18-22.

视野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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