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杂志发文探讨: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

原标题:法次序统一性视域中不合法获取虚拟钱银的行为性质承认

作者:陈禹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档检察官,我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刊登于《我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3月(司法实务版)

摘要:虚拟钱银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产业,契合“资产”特征,应当点评为刑法上的产业违法目标。国家对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采纳了愈加严厉的管控方针,否定了虚拟钱银的“钱银”特点,但从未否定虚拟钱银的“资产”特点。民事法令行为效能判别和承认标准与刑法维护“资产”的判别承认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钱银合同有用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钱银刑法上“资产”特点的依据,刑事范畴必定虚拟钱银的“资产”特点,并不违反法次序统一性。

关键词:虚拟钱银 资产 法次序统一 行为无效

近来,盗取虚拟钱银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不只引发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热烈评论,也引发“币圈”热议,评论焦点在于虚拟钱银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资产”予以维护。随着国家对虚拟钱银监管力度的趋严,触及虚拟钱银相关行为的法令点评也随之受到必定程度的影响。笔者以为,虚拟钱银尽管不具有钱银特点,但作为一种产品,归于刑法上作为产业违法目标的“资产”,不合法获取虚拟钱银的行为侵略别人产业法益,应确以为产业违法。得出这一定论,需求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怎么承认刑法上作为产业违法目标的“资产”,刑法能否对前置法未予清晰维护途径的新式权益作出独立维护?二是前置法范畴对虚拟钱银相关事务行为的态度,能否改动虚拟钱银在刑法范畴的“资产”特点?

一、刑法规矩的产业违法目标“资产”的承认

本文所评论的虚拟钱银,也被称为加密钱银,是指运用加密技能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能、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等首要特点的点对点加密数字生意工具,如比特币、泰达币等,不包含Q币、游戏币等“虚拟钱银”。虚拟钱银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产业,能否作为产业违法的目标,首先取决于是否供认网络虚拟产业的“资产”特点。

在刑事范畴,围绕网络虚拟产业是否能确以为刑法上的“资产”发生多轮交锋。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法获取虚拟产业的行为,有的确以为盗窃罪等产业违法,有的确以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2012年最高法《关于运用核算机盗取别人游戏币不合法销售获利怎么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承认了对虚拟产业以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维护的司法途径,必定程度上否定了虚拟产业的资产特点,这一意见尽管不是司法解说,但对司法实务发生了较大影响,之后,不合法获取虚拟产业的案子更多地被确以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以为,虚拟钱银作为一种网络虚拟产业,契合刑法上的“资产”特征。

(一)虚拟产业归于刑法上的“资产”

有观念以为,尽管虚拟产业具有产业特点,但在前置法未清晰虚拟产业是否归于资产的情况下,应当据守刑法的二次法特点,尽量保持谦抑,不将虚拟产业确以为资产。但这一观念违反了刑法的独立判别态度,误解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契合我国立法司法详细国情。

1.在解说论层面,应当坚持刑法独立判别的态度,在罪刑法定原则规模内,经过实质的法益概念,对违法构成要件作出独立解说。民法上的概念并非直接作用于刑事构成要件的解说,而是承认民法上的解说于刑法独立的法益维护目标而言同样稳当之后才得到刑法的认可与承受。尽管民法权力与刑法法益具有“同源性”,但在法益不断改动的当下,关于新出现、值得维护的法益,刑法不是只能等候前置法悉数“厘清捋顺”后才能介入,刑法的谦抑性是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观念而言,不意味着刑法的调整目标、调整规模和规制方法从归于民法。刑法上的“资产”和民法中“物”的概念和内涵本就不是相同的,在我国刑法“公私资产”语境中,将虚拟产业作为产业违法目标,并不存在解说妨碍,更不归于类推解说。并且,前置法关于虚拟产业法令特点的争议,是依据民事权力维护法令系统展开的评论,这与刑事范畴将虚拟产业确以为“资产”并不冲突。

2.从我国立法司法详细国情出发,将虚拟产业解说为刑法上的“资产”具有合理空间。诚如学者所言,评论虚拟产业在我国刑法中的法令性质的时分,法令布景和法令语境的强调是极为重要的,由于不同国家刑法中的资产概念不同,各国刑法关于虚拟产业的法令定性态度也有所不同,在对资产概念作广义了解(有体物和无体物)和最广义了解(有体物、无体物、产业性利益)的国家刑法中,当然具有将虚拟产业解说为资产的可能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矩了“法令对数据、网络虚拟产业的维护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对网络虚拟产业维护作出了提示性规矩。将虚拟产业解说为刑法上的“资产”,还能够得到我国刑法第265条“电信码号”、第367条淫秽“物品”(包含网络淫秽影片)的系统性佐证,在信息社会里,将虚拟产业解说为“资产”并不会侵略国民的猜测可能性。

(二)虚拟钱银契合“资产”特征

并非一切虚拟产业都能建立“资产”,只有契合资产特征的虚拟产业才能建立“资产”。一是办理可能性,这意味着被害人对资产的占有和分配,假如没有“占有”,“搬运占有”也就无从谈起,难以契合产业违法客观行为,虚拟钱银的仅有凭证是私钥,私钥是主体占有、分配虚拟钱银的标志。二是搬运可能性,这使虚拟产业成为产业违法可能被损害的目标,虚拟钱银持有或生意的载体可能是钱包、生意所,能够经过私钥、硬件等方法搬运、交流。三是要有价值,资产的价值一般包含交流价值和运用价值,我国宏观金融方针从未否定虚拟钱银的有价值性,强调“参加虚拟钱银出资生意活动存在法令危险”不能推导出虚拟钱银不具有交流和运用价值的定论。

二、法次序统一性视域中的虚拟钱银“资产”特点

供认虚拟钱银契合“资产”特征的前提下,近期一起盗取虚拟钱银案子的刑事定性问题,提出一个新的疑问:国家对虚拟钱银的严厉监管方针,能否改动刑法上“资产”的承认?

在一起盗取虚拟钱银案中,一审法院将运用核算机技能不合法盗取比特币行为确以为盗窃罪,在裁判理由中指出:依据我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备比特币危险的告诉》(以下简称“2013年《告诉》”)、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公告》”)等规矩,涉案比特币等虚拟钱银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钱银特点,不归于钱银,但上述规矩未否定虚拟钱银作为虚拟产品的产业特点,我王法令、行政法规亦并未制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因此,虚拟钱银归于盗窃罪所维护的法益。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以为依据法次序统一性原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与其外部法次序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近年来我国对虚拟钱银的控制趋严,在我国宏观金融方针层面一律制止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表现其资产特点的兑换、生意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王法次序认可的布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钱银作为资产来维护,因此,不合法获取虚拟钱银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确以为核算机信息系统违法。

有实务人士进一步提出:比特币的产业特点是依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次序要求而不断改动的,判别依据是国家的监管方针,2021年9月我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钱银生意炒作危险的告诉》(以下简称“2021年《告诉》”)清晰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均归于不合法金融活动,无论是生意平台分配还是个人分配的比特币等虚拟钱银,都无法点评为刑法意义上的产业。本文以为,正确回应上述争议,需求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我国虚拟钱银监管方针对虚拟钱银刑法“资产”特点承认的影响

从2013年《告诉》、2017年《公告》到2021年《告诉》,国家宏观金融方针层面无疑对虚拟钱银逐渐采纳了愈加严厉的管控方针,既有方针的连续,也有内容的改动:一是清晰了比特币等虚拟钱银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钱银在市场上流转运用。二是逐渐扩展了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不合法性的规模。可是,自2013年《告诉》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后,2017年《公告》、2021年《告诉》从未否认过虚拟钱银的“虚拟产品”性质,2021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备虚拟钱银生意炒作危险的公告》也清晰“虚拟钱银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上述文件只是清晰否定了虚拟钱银的“钱银性”,没有否定其“产业性”。上述文件制止的是作为不合法金融活动的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而非任何触及虚拟钱银的生意活动,由于虚拟钱银的价值不只表现在出资生意范畴,还有其他运用场景,如个人在区块链上可运用虚拟钱银完成支付,实践中还有“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核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子以及在法院履行环节清晰“比特币作为虚拟产业,具有产业特点,受产业权法令标准的调整……在比特币履行返还交给时,履行法院参照物之交给请求权标准处置”的司法处理。

此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虚拟钱银的性质、法令地位也存在很大不同。少量国家如卢森堡,将虚拟钱银定性为钱银,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虚拟钱银视为资产或许产品或许支付工具,假如否定虚拟钱银的“资产”特点,不利于未来境外追赃工作的展开。并且,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即使是法令制止流转,但实际上具有运用、交流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因制止性规矩而否定其产业特点。例如,最高法《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意见》规矩了“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虚拟钱银只是出资、生意受到限制,以国家对虚拟钱银采纳严厉的金融管控方针为由,否定虚拟钱银在刑法上“资产”特点的观念,并不具有合理性。

(二)虚拟钱银生意行为无效与虚拟钱银刑事维护的联系

2021年《告诉》重申了参加虚拟钱银出资生意活动的法令危险,规矩“任何法人、不合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出资虚拟钱银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令行为无效。”这一承认思路在涉虚拟钱银民事纠纷裁判中,已有表现。涉虚拟钱银民事纠纷首要类型为合同纠纷,不少法院以相关文件承认虚拟钱银不具有钱银特点,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承认以虚拟钱银为标的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就意味着虚拟钱银刑法上“资产”特点的否定?民事法令行为无效与刑事范畴予以维护是否违反了法次序统一性?

法次序统一性是意图层面的统一,民法和刑法有其本身的系统规矩和价值意图,二者的点评目标、关注视角不同。民事法令行为效能与刑事违法性承认的联系,是法次序统一性理论中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依据法次序统一性,民事范畴的合法、正当行为,当然不能被确以为违法行为。但不能混杂的是民事行为效能和民事行为合法(违法)性,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将有用但不合法的行为点评具有刑事违法性,或许将无效民事行为触及的目标作为刑事维护目标,均不违反法次序统一性。正如民事法令行为效能判别和承认标准应当是民事法令标准,刑事违法性、刑法维护“资产”的判别和承认标准,也应当是刑事法令标准。涉虚拟钱银合同有用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钱银刑法上“资产”特点的依据,刑事范畴必定虚拟钱银的“资产”特点,并不违反法次序统一性。

三、结语

“从工业化时代到数字化时代,‘产业’的方式越来越不局限于传统载体,在数字经济布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产业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大众的认同,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钱银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产业’概念所掩盖。”虚拟钱银的“虚拟”并不是价值的“虚拟”,而只是相对传统资产的形态差异,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钱银解说为刑法上的“资产”不超出国民的猜测可能性,也不违反法次序统一性,是契合当下的稳当解说

此时快讯

【2023-03-22 02:42】【数字身份生态Aspecta完成3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金色财经报道,由AI驱动,专注于开发者的数字身份生态Aspecta宣布完成3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同时公布其旗舰产品 Aspecta ID 的全球公开测试计划。
Aspecta种子轮融资由A、B两个阶段构成。A阶段于2022年4月完成,由真格基金、奇绩创坛(原YC China)、UpHonest Capital、耶鲁校友基金等机构参与,B阶段于2022年11月完成,由HashKey Capital、Foresight Ventures、SNZ Holding、Infinity Ventures Crypto等机构参与,共募资350万美元。
此外,Aspecta获得了来自Galxe,Mask Network,DoraHacks,CyberConnect,P12等项目方与生态的战略投资与捐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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