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买卖币钱货两清仍可构成诈骗罪?

引言

欺诈罪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罪名,作为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个传统罪名。你说他规则的很完善吧,《刑法》就一句“欺诈公私财物”的要处分;你说他规则的不完善吧,相关司法解说又有一堆来列举各种情形该怎样确定。但就在这一堆司法解说中,恰恰巧的便是没有规则关于生意币这种作业应该怎样确定。

近年来,随着加密钱银的热度不断添加,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端触摸虚拟钱银。于是涉币案子也逐步开端增多。不管是卖币方被确定为是欺诈罪的违法嫌疑人,仍是买币方认为自己上圈套了,想去刑事控告。郭律师团队都会经常遇到。

咱们今日先不谈论生意加密钱银的时分,一方不给币或一方不给钱这种相对粗浅的事例是否构成欺诈罪。而是来深度的剖析一下,钱货两清的前提下还能否构成欺诈(特别是生意一些非主流币、乃至是空气币)。

有罪论与无罪论

咱们先来看一个真实事例改编的小故事:小王从前从来没有出资过加密钱银,在看到近几年BTC的暴涨后,决议出资加密钱银。币圈老韭菜小张在得知小王的志愿后,向小王推荐了一个自己参与的空气币项目CTB(无指向,随意编的姓名),并告知小王CTB的价格将很快超越BTC。于是小王向小张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CTB。一年后,CTB经历了暴涨暴跌后终究归零,小王认为自己上圈套于是报警。

有罪论的观念:小张作为币圈老韭菜,虚拟了空气币具有出资价值可以暴涨的现实,隐瞒了空气币本质上没有任何价值的真相。小王则根据CTB和BTC相同都可以“定心”出资的错误认识,购买了实质上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小王便是被小张骗了。

无罪论的观念:小王的意图很显然便是为了出资,不管小王知不知道加密钱银的危险,最起码也知道出资有危险。并且小王购买的CTB也的确存在涨跌的状况。至于终究的归零,也是一年之后的作业。任何项目都有或许归零,出资公司股权也有或许破产清零。并且一年的时间内,小王随时都可以变卖,没有变卖导致的丢失不是被欺诈的理由。小王在出资的一刻并没有根据错误认识上圈套。小张也是根据等价买卖而获得,没有非法占有成心的成心。

不管是有罪论的观念,仍是无罪论的观念,以上的这些都是郭律师在详细处理案子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是不是感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表面上来看,小张的确没完全说实话,小王的确也一定程度上又遭到欺诈,但出资有危险这件事又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到底有罪仍是无罪呢?往往也是办案单位在面临此类案子的时分,也拿不准到底是有罪仍是无罪,于是就呈现了许多“冤假错案”。

有罪和无罪的临界点

“刑法是司法的最终一道底线”,刑法中规则的罪名大多数也是对违反民法或行政法的升格处分。因而,许多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都是存在转化或许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之间,是存在转变的临界点的。

因而,假如咱们可以准确的找到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临界点,也就可以正确的区别是否构成违法了。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看起来有用的临界点,往往并不是真实的临界点。

(一)有用的临界点

刑法的重要基本准则之一便是罪刑法定准则。因而,有用的临界点一定是有法令规则的。篇幅有限,欺诈罪的法令规则郭律师就不逐文逐字的去剖析总结了,简略总结了以下三个明显的临界点:

临界点1:片面动机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二者虽然在片面上都有欺诈的成心,但其行为动机确是不同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往往仅仅想利用信息差来赚点小钱、占点廉价。而刑事欺诈中行为人往往寻求的便是用极小的价值换取极大的利益。回到事例中,假如小张分明知道卖给小王的CTB不具备商场流转价值(特指实际流转价值,请忘掉924这种形式大于实际的文件),而为了自己早日套现离场而卖给小王,则小张的动机就应当归类为刑事欺诈。

更详细的区别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片面动机临界点的方法,可以参阅最高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片面成心的区别方法。

临界点2:经济对价

公平公平准则和诚实信用准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准则,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活动中双方在权利责任上是具有对称性的。即使民事活动中存在欺诈,施行欺诈行为的一方也并非完全不必支付对应的经济对价。而刑事欺诈中,施行欺诈行为的一方则是底子没有计划支付任何经济对价或只计划支付一点点的经济对价。

回到事例中,假如小张明知CTB项目涉嫌违法违法,依然购买后卖出来获利,则其行为现已脱离了民事活动的领域,其支付的对价在民事活动中也一文不值(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小张虚拟暴富前景、隐瞒涉案真相的二次卖出行为则构成了违法。反之假如小张并不知道项目涉嫌违法违法,且其在客观上也现已支付了对应的民事对价(不仅是经济对价),则不构成违法。

这一点,也是为什么项目方、团队长等更容易被确定为涉嫌刑事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临界点3:履约才能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很重要的一点便是行为人能否依约履行双方约定的主要责任。民事欺诈并不是“纯骗”,仍是需要履行一些许诺的。而刑事欺诈则意图明确,便是“纯骗”,所描绘的宏伟岚图、美好前景、共同致富,基本都是凭空捏造的,底子没有计划实现或底子无法实现。

回到事例中,这儿的履约并不是小张把CTB交给小王这一个动作,而是背面隐含的一系列配套行为。假如小张在卖CTB的时分,描绘了比如国家支持、名人参与、本钱喜爱等捕风捉影的现实,或成心隐瞒了组织操盘、控制商场等违法现实,则涉嫌刑事欺诈。而假如小张在卖CTB的时分,仅仅描绘了商场走势、涨势预测等,则属于民事欺诈的领域。

有人或许会问小张假如也是上圈套了被洗脑了才会这样和小王说这些假信息呢?很简略,小张给小王退了钱,不就证明不存在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了,至于小张自己的丢失,再找忽悠小张的人要啊。归根到底,这几个临界点最重要的,也是为了进一步细分违法构成的特征。

(二)识别伪临界点

除了上述的这些有用临界点之外,还有一些看起来很像临界点但却不是有用临界点的伪装大师。

伪临界点1:出资行为or欺诈行为

许多办案机关在处理加密钱银类案子的时分,总是简略粗犷的告知当事人:“你这是出资行为,不是违法咱们不管。”

托付,哪个骗子出来行骗的时分,会把“我是骗子”写在额头上。假如不包装一下,搞个什么出资项目,还怎样忽悠韭菜们?卖只要一堆虚伪项意图空壳公司是合同欺诈罪,难道卖只要谎话支撑的空气币就不是欺诈了?

此外,出资行为和欺诈行为并不是对立体,一方是以出资为意图,一方是以欺诈为意图,根据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很契合欺诈罪的规则,切勿以此概念混杂。

伪临界点2:时间长短

回到事例,许多办案单位说小王没有上圈套的重要观念之一,便是小王都现已拿着CTB一年了才报案,中间分明有无数次机会可以下车。这种看起来有一定道理的观念,反而是最错误的。

首先,假如CTB没有归零,小王还幻想着CTB超越BTC呢,没有意识到上圈套不是很正常。过了一年才报案只能证明小王发现的晚罢了。

其次,假如小王现已意识到了,小王也“下车”了,那小王的行为和小张又有什么区别?就这样连环骗,一直骗下去才是对的?

最终,欺诈罪的既遂,是完成非法占有的那一刻。判别是否构成欺诈罪,仅需要考虑完成买卖的那一刻,小王是否被小张欺诈,在那一刻就有了定论。用一年之后的行为再去评论案发时的行为,不仅对小王不公平,对小张也是不公平的。

伪临界点3:从前很“值钱”

在处理案子的过程中,许多司法机关会以币价走势和描绘一致,或币价和买卖对价“等值”为由确定不构成欺诈罪。但实际上币是否“值钱”本质上便是一个伪命题。

和传统的公司股权、实体物品等传统的欺诈作案工具不同,“空气币”作为一种新兴的违法作案工具。因为存在操控商场、闭环流转、左手倒右手等种种非正常要素影响。币价即用容易遭到项目方的人为操控。往往币价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看起来很高,流转量也看起来很大。但实际上一但项目失利或项目方跑路,币价就会一夜归零。因而,是否从前“值钱”都不应当是影响欺诈罪构成的考量要素。再举一个最简略的比如,可以参阅一下为什么许多赌场最终没有确定开设赌场罪,而确定了欺诈罪。

结语

以上便是郭律师收拾的关于生意币是否构成欺诈罪的一些观念。篇幅有限,并没有在文章中直接注明背面存在的法条或法理。但实际上这些观念在欺诈罪的相关司法解说中都可以直接找到或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剖析得出。加密钱银带来的是对司法的新挑战,新挑战往往没有旧历可寻,假如你在阅览过程中仍是觉得了解的比较难以了解的话。可以看看郭律师以往的一些理论文章,如“权利价值映射”观念的论述等。咱们下期再会,bye~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兼盈科法令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档)区块链使用操作员、我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令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讨会理事、“区块链使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撰写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讨课题组发起人。曾处理国内很多重大灵敏类案子,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闻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令解决方案。其经典事例已编入我国法令出版社《辩策》《盈论》等作品。屡次受邀《我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我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闻名媒体均有相关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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