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消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通知,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5 元。
二、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名单、执行起止日期等信息,并函告各电网企业。各电网企业根据相关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差别电价执行起止日期不足一个抄表周期致使电量无法计量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合并计量无法区分的,其全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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