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科技的关联范畴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事务形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组织以短期资金出资长期项目的有用途径,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简单引发监管甚至不合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期望经过本文整理“资金池”法令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资金池”的概念
望文生义,“资金池”是组织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相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归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组织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任以及基金便是其间的代表。
“资金池”的法令依据
刑、民案子的判定书中常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子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组织归集资金的事实。可是,在民事法令部门与刑事法令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令依据多体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用法令依据主要有二:
一是《证券期货运营组织私募财物管理事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三条第二、三款。
“资金池”的特征
根据上述法令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整理如下:
流动性危险
运营“资金池”事务的组织通常经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出资长期项目,经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法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组织不妥,将呈现兑付困难的问题,发生流动性危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出资短期项目的,因为该种形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危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事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因为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危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组织能够在不同的理财产品恣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恣意转移收益归于“资金池”事务形式典型特征,而不能恣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形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组织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出资种类、份额、危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相似于“黑箱”的运行形式是“资金池”的特色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组织自有资金的混淆也是在此运行形式下可能呈现的特征。
延伸拓展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组织,无论是曾经依靠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形式都相似于金融组织的“资金池”事务,并拥有对资金实践操控的才能。
飒姐团队需求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事务并不可等同于法令危险——组织对于“资金池”的实践操控才能才是某些案子定性的要害。
以P2P渠道的事务形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子中,客户资金与组织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移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运营出资的景象,因而,对“资金池”的实践操控才能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要害。
写在最后
作为金融职业的常见形式,“资金池”事务根据其混淆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令危险挂钩。因为“资金池”事务能够进入各个商业范畴,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主张,在涉及到“资金池”事务的范畴,即使相关标准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相似范畴的监管合规方法自我保护,防止被事后追责。
视野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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