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城市和场景正在进一步扩展,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令问题,有些现已清楚明了,有些逐渐显现,有些若有若无,还有些隐而不见。
正文
自2019年6月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之后,各国和世界经济安排对央行数字钱银(CBDC)的研讨和探究进度明显提速。据世界清算银行的调查显示,全球约80%的央行现已投入了CBDC的研制作业,其间少部分已进入试点阶段。
我国央行早在2014年起就启动了CBDC的研讨,并于2017年末安排相关商业组织共同展开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制。商务部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立异展开试点总体计划的告诉》,清晰数字人民币(e-CNY)进入试点阶段——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有条件的试点区域展开数字人民币试点。现在,数字人民币的试点作业正在进一步铺开。据报道,除了现已公布的雄安、姑苏、成都、深圳和冬奥会场景外,长沙、海南、上海、青岛、大连、西安等六地也将进入试点城市名单。
数字人民币作为影响重大和深远的顶层规划,央行不仅在金融、技能层面早有谋划,在法令方面也早有评估。依据央行数字钱银研讨项目组于2016年宣布的《法定数字钱银的我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规划的前期,央行就本着在法令法规上要实行“均一化”办理,遵从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办理的思路。可是,数字人民币并非简略的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当详细到数字人民币的性质、发行、兑换、流转、贮存、毁掉、办理的各个环节时,每个环节都或许会发生与传统人民币不同的法令问题或危险。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城市和运用场景进一步扩展,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令问题有些现已清楚明了,有些逐渐显现,有些若有若无,还有些隐而不见。笔者拟结合截至现在已公开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相关状况,浅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若干法令问题。
1. 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钱银?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方式的法定钱银,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而依据《我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办理条例》等规矩,我国的法定钱银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两种有形体,而不包括数字方式的无形体,因而,数字人民币在当前并非法定钱银。
2020年10月24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我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展人民币的规模,将数字方式的人民币也归入法币规模。待该法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才干理直气壮地成为我国的法定钱银。而按照一般的立法进程,数字人民币的正名需求时日。
2. 数字人民币是否具有法偿性
依据《我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法偿性便是指以人民币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公共的和私家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宣布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方针意义剖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矩,以数字人民币付出我国境内全部公共和私家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有接纳条件的状况下不得拒收。”
两相对照,可见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条件的,即需单位和个人在“具有接纳条件”的状况下才不得拒收。应该说,范行长的该等说法是符合实际状况的,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运用需依赖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设备和载体,并非任何人在任何状况下都具有接纳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地强制要求一切人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或许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可是,当前《我国人民银行法》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法偿性条款作出“不具有接纳条件”能够拒收的破例规矩。该等破例规矩未来是否会归入修订后的《我国人民银行法》;如不归入,怎么平衡和保障不具有接纳条件的接纳人的利益,有待进一步观察。
3.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物”,权属怎么确认
G30(三十人小组,由部分国家央行行长和世界金融范畴知名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世界安排。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及央行现任行长易纲都是其成员)下的数字钱银作业小组(周小川为该作业组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钱银研讨所所长穆长春为该作业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讨陈述——《数字钱银及稳定币:未来的危险、机遇及及挑战》(“G30陈述”)中说到,从法令上来说,数字人民币归于“物”,受物权相关的法令统辖。
因为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方式的人民币,而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别的动产,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能够理解为是一种特别的动产,是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令框架下,“物”一般仅指有体物,而数字人民币是无体物,在法令没有另行清晰规矩的状况下,数字人民币还不是物权的客体,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物权保护的法令规矩。因而,数字人民币的法令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清晰。
与此相关的是,数字人民币的权属怎么确认?是适用传统动产遍及适用的“占有即一切”的规矩,还是以在央行体系或账户的挂号公示为原则,还有待确认。
此外,如果央行选用基于区块链的付出体系,因为存在51%攻击等问题,难以保证结算的终究性,从而或许导致数字人民币的一切权搬运存在不确认性。在此状况下,如果技能层面难以处理问题,法令该怎么确认和救济,也是需求考虑的问题。
4.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网络虚拟产业”
数字人民币不具有实体方式,但具有产业特点,其是否归于网络虚拟产业?
《民法总则》规矩,法令对数据、网络虚拟产业的保护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可是,该法并未清晰界定网络虚拟产业的所指及其权利特点,现在也没有法令对网络虚拟产业的内涵、外延和权利性质作出清晰规矩,学界对此也还有争议。
因而,现阶段数字人民币是否归于网络虚拟产业并不清晰。
5. 智能合约的问题
依据G30陈述的介绍,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产业特点及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特征,能够加载与数字人民币的钱银自身功用有关的智能合约,如按条件付出、计划付款等。
依据穆长春近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对深圳数字人民币试点的状况介绍,央行在深圳施行红包试点的进程中现已运用了一个简略的智能合约——限时付出功用,其表示之后还有相对愈加丰厚的智能合约投入到试点当中。
由上可见,数字人民币中将加载与付出功用相关的智能合约,因而,与此相关的法令问题也需求重视。如智能合约呈现程序缝隙、被歹意攻击等问题导致用户遭受数字人民币丢失,相关责任由谁承当及怎么承当,也是需求法令予以清晰规矩的问题。
6. 数字人民币的运用约束
G30陈述中说到,为了避免呈现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挤出效应、买卖套利、顺周期性增强,数字人民币的运用场景将或许限于小额零售买卖中,为此可设置每日、每年的最大买卖额,超过兑换限额需预约等。如必要,还可考虑设置多层收费体系,关于小额、低频的买卖处理免费,大额、高频的买卖处理收费。
G30陈述中说到的该等约束,在现有的试点场景(首要是餐饮、交通卡、小额零售)和钱包设置中现已有所体现,比方建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型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每类钱包都有对应的每日、每年、每笔买卖的金额约束。
短期来看,数字人民币的首要运用场景和运用规模或许会遭到必定的约束,但详细会有哪些约束,还有待进一步清晰。
7. 数字人民币及钱包的防伪
尽管数字人民币的技能特性使得造假数字人民币造假的危险大大下降,但造假的或许性不能排除;而且,因为数字人民币存放在钱包中,钱包的造假问题也不该忽视(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进程中现已呈现了假钱包的状况)。
当前有关制止假币的法规仅适用于什物方式的人民币,怎么防备和处理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造假行为,还需求调整和制定相关法令法规。
8. 指定运营组织的选择规范
依据央行人员的文章和发言,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遵从传统的纸币发行流转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由指定运营组织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详细而言,作为指定运营组织的商业银行担任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供给兑换服务;一同,该等组织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组织一同,承当数字人民币的流转服务,并担任零售环节办理。
依据G30陈述的介绍,关于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为了保证处理进程是可逆转和可吊销的,一切指定运营组织都已制定了一个类似于“沙盒”模型的退出计划。
按照《人民币办理条例》、《非银行付出组织网络付出事务办理办法》等规矩和实践,钱银发行首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事务活动实现,非银行付出组织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钱银兑换事务。因而,央行关于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规划符合现行规矩。
可是,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组织的选择规范、进入门槛、退出条件、详细权利义务,指定运营组织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组织协作中双方的责权利等尚缺乏清晰的指引,有待央行依据试点状况,总结经验后在未来的法令规矩中予以确认。
9. 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法令问题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转进程中还触及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如果数字人民币未来跨境流转,还将触及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需求通过技能计划予以处理外,还需求从法令制度上予以规制。
从央行开始研制数字人民币到现在扩展试点规模,虽然现已历经了7年的时刻,央行对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现已作了相对充分的研讨和证明,可是,央行数字钱银作为一个全球都没有先例可循的新事物,与此相关的法令问题和危险或许还没有被彻底开掘。伴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一步铺开,与数字人民币发行、兑换、流转、办理等相关的法令问题必将更多浮现。数字人民币的正式落地,还需求法令层面的未雨绸缪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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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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