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法令团队

我国内地刑法并未清晰否定虚拟钱银构成“资产”,香港近期的断定亦可为我国内地虚拟钱银刑法维护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

中心提示

  1. 近期香港区域的判例以为比特币等虚拟钱银能够视为法令意义上的“产业”,有法令界人士以为此举有利于厘清现行港府现行虚拟钱银的规管结构,有利于从法令上维护虚拟钱银持有者的产业利益。

  2. 将虚拟钱银确定为产业,亦打通了港府针对虚拟钱银征收产业税的或许性,实际上美国对虚拟钱银交税就遵循了这一进路。

  3. 我国内地刑法并未清晰否定虚拟钱银构成“资产”,香港近期的断定亦可为我国内地虚拟钱银刑法维护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

普通法系统下“产业”界说的扩张

我国香港区域对虚拟钱银是否归于“产业”的争议,源于普通法系统下“产业”必需为可被具有的实物这一概念。在普通法中,所有个人物品不是可占有的就是无形的。法令不或许知道除这两者之外的第三种状况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i. D. 261)。在这一传统观念的引导下,将虚拟钱银视为一种产业形式存在困难:它们既不是可占有资产 (chose in possession),也不是无形资产 (chose in action)。它们不是可占有资产,由于它们是虚拟的,无形的,不能被占有的。它们不是可通过申述取得的无形资产,由于它们不体现任何能够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权力……虚拟钱银并不彻底归于这两个类别 (AA v Persons Unknown [2020] 1 WLUK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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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系统下关于产业的界说在 Web3 年代好像有些“行不通”,这使得拓展“产业”这一古老的普通法概念变得尤为重要。开始做这一测验的人是 Bryan 法官,其在 AA v Persons Unknown 一案中得益于摆在他面前的英国司法管辖区作业组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虚拟钱银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令声明:

“77. 我们的观念是,不能就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 D 261 中的准则视为限制确定法令中的产业 (property) 的规模。它标明普通法有能力扩展传统的界说和概念,以习惯新的商业常规……”

“83. 20 世纪的一些重要法规在界说产业时,假定无形产业不限于可申述物。1968 年的《盗窃法》、2002 年的《违法所得法》和 2006 年的《欺诈法》都将产业界说为包括举动中的东西和其他无形产业。能够说,这些法规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特别目的而扩展产业的界说,但它们至少标明,将无形的东西视为产业,即便它们或许不是举动中的东西,也不存在概念上的困难。此外,《1977 年专利法》在第 30 条中进一步规定,专利或专利申请 『是个人产业(不归于举动物)』。这必然供认个人产业能够包括除占有物(专利显然不是)和诉讼物以外的东西。”

Bryan 法官采用了法令声明的定论,“依据该术语的狭义界说,加密资产或许不是诉讼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被视为产业”,并以为 “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钱银是产业”。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确定虚拟钱银归于产业

上述之定论在普通法系统之下开启了将数字钱银确定为产业的先河,在此根底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迎来了首宗虚拟钱银的标志性判定(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2023] HKEC 1223, 2023 年 3 月 31 日判定),该判定确定虚拟钱银归于产业,并可被视为信任资产。有法令界人士以为,此举有助厘清现行对虚拟钱银的规管结构,并有利于从法令上维护虚拟钱银持有者的产业利益。

该事例源起是香港虚拟钱银买卖所 Gatecoin 在 2019 年宣告清盘,试图从一家协作的付出服务供给商回收存在争议的虚拟钱银。法庭上,清算人向法院提出疑问,询问庭上 Gatecoin 持有的虚拟钱银是否可视为“信任资产”。如果这部分钱银不是信任资产,就将直接全额返还给债权人。据悉,该买卖所在 2020 年 10 月时持有价值超 1.4 亿港币(约 1,780 万美元)的虚拟钱银。

在 Gatecoin 一案中,主理法官 Linda Chan 以为,香港应与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监管区域看齐,对“产业”采纳广泛的界说以习惯年代开展的脚步。因而,虚拟钱银满足了作为“产业”的 4 大标准:

可界说的

由于分配给加密钱银钱包的公钥是容易辨认的,有满足的区别,并且能够独特地分配给单个账户持有人。

可由第三方辨认的

只有私钥的持有者能够访问并将加密钱银从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

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具有权的性质

它能够并且是活泼的买卖市场的主体,在这种状况下,(a) 所有者对该产业的权力受到尊重,以及 (b) 它对第三方有潜在的优点,以至于他们期望自己取得该产业的所有权。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

加密钱银的整个生命史都能够在区块链中找到。

依据英国、新加坡、维尔京群岛的事例,虚拟钱银不仅是资讯,而是具有可买卖价值的物品,具有者具有排他性,且没有任何公共政策反对法院供认虚拟钱银具有产业地位。 别的,香港法院已有对虚拟钱银发出了所有权的中间禁令的先例,从未提出虚拟钱银不是“产业”。法官由此断定,将“虚拟钱银视为产业”并无不妥。

将虚拟钱银确定为产业关于相关持有者的产业利益维护意义严重,举例而言,在 2022 年,当新加坡断定虚拟钱银为产业后,其司法机关便有权在审理一宗虚拟钱银失窃案时发布制止令,维护受害人价值约 960 万新加坡元的被盗虚拟产业。就香港区域而言,虽然虚拟钱银虽然一直被大众默以为“产业”,但在本案断定之前并无法令先例及证明去支撑这一点。因而,本次断定的重点,在于把这个“论点”变成“真实法例”。 需求注意的是,本案子仅经原诉法庭判定,不能排除未来上诉是否有改动定论之或许。

产业特点的确定为虚拟钱银交税供给或许

当然凡事都有双面,将虚拟钱银确定为产业当然更有利于虚拟钱银持有者的产业权益维护,但这也为政府对虚拟钱银及其相关事务交税打下了法理根底。实际上美国现已在对虚拟钱银交税问题上首开先河。美国联邦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以下简称“美国国税局”)早在 2014 年就开始着手树立数字钱银范畴的交税人陈述制度。该制度旨在将数字钱银相关买卖纳入联邦层面的税收监管系统之中。其后美国国税局发布了《2014-21 告诉 – 虚拟钱银指南》 (以下简称“2014-21 告诉”),该告诉将能够兑换为法定钱银的数字钱银确定为“产业(assets)”,并进一步清晰了有关产业的交税准则适用于数字钱银的挖掘、持有和买卖等行为进程;交税人因供给产品或服务而接受数字钱银价值达 600 美元以上的需求向 IRS 申报;第三方付出组织运用数字钱银作为付出手法的,如果一年内买卖金额超过 2 万美元,或为单一客户买卖笔数超过 200 笔的均需求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相关买卖状况。飒姐团队以为,港府确定虚拟钱银构成产业,下一步亦会如美国一样,推进虚拟钱银及其相关事务活动的交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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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香港法域下确定虚拟钱银构成产业,但我国大陆区域关于虚拟钱银的制止型监管形式不会改动,在大陆区域任何虚拟钱银有关的事务均是违法的,这实际上体现了两地产业维护方面的冲突性,但这种冲突性至少在刑法范畴上或许存在谐和的余地。内地刑法关于“资产”的界说并未像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样严厉,简言之,在我国内地刑法系统之下,资产并不以有体为限,这倒与我国香港区域关于产业概念的界说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许未来内地与香港在虚拟钱银作为资产这一特点之下,在冲击针对虚拟钱银违法及虚拟钱银产业维护问题上会有更加深化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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