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数字藏品职业在国内已经略具规划,无论是新兴企业亦或是老牌大厂都对此有所布局。但一直以来,数字藏品职业相关的判定都少之又少,揭露判定更是屈指可数,以至于无论是从法令标准亦或是司法实践的角度动身都难以起到较好的示范效果。

但应当必定的是,即使是这极少的揭露判定也能对商场起到必定引导效果,并且能够为职业界的企业清晰必定的监管方向。在此,飒姐团队便以今年1月份的一份判定(案号:(2022)粤0606民初35095号)为例,为我们简要讲讲现在的监管动向。

从最新案例出发 探讨NFT交易在国内的合法性

一、案情简介

被告佛山某公司于2020年创建,该司运营“某数藏渠道”网站,并已于2022年5月6日取得ICP备案,该网站主要运营数字藏品的出售、保藏及二手生意。

原告辛某在“某数藏渠道”上进行注册,其称通过绑定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验证码,用验证码登录,登录之后若购买数字藏品则需要进行身份证实名验证、绑定银行卡,每次遇到自己合适的数字藏品就充值到被告的渠道充值、进行购买。在2022年6月20日起至8月12日内原告共花费17677.78元用于购买渠道中的数字藏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辛某承认能够在该渠道上进行生意生意,生意金额不固定,规模自几十到几百元,且其看到合适的藏品就自愿购买。辛某并没有计算过从渠道购买和从其他用户处购买的数字藏品的数量,一起其所购买的数字藏品中的部分已出售,具体数量亦没有进行计算,诉争的退货金额17677.67元中包括出售的一部分。此外,诉讼中原告承认其所购买的是数字藏品,具有必定保藏性质,不是用于日子消费的

原告以为,其受被告的广告诱导才购买数字藏品,因而,被告存在非法及诈骗行为,故而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提起本案诉讼,诉请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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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从三方面进行了论说:

(一)生意行为是否合法有用

一审法院以为,数字藏品自身系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同于实体产品,但具有交流价值,能够作为产品进行交流,进而其必定:“仅就现在来说,数字藏品的发行、生意并未有法令明令制止,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数字藏品渠道进行数字藏品的生意,属于运营性的商业行为,该行为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制止性规则,故原告作为商事生意的一方主体应自行承当有关生意的危险。”亦即,法院必定了该生意行为的合法性和有用性

(二)被告是否具有运营数藏产品的资质或车牌

一审法院以为,关于数字藏品这样一种特别产品而言,是否需要办理运营的特别的许可或许车牌,现在也仍未有清晰的法令规则,且即使被告某公司的资质存在缺陷,在数字藏品自身并非好像比特币等国家明令制止流通的产品的前提下,双方之间的生意合同关系并不会被影响,仍然是有用合同

(三)被告是否有诱导、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以为,一方面,原告自认系看中藏品后自愿购买,另一方面,原告本人也承认数字藏品具有保藏价值而非仅仅是日子消费品,因而,原告诉求缺乏相关的现实依据,陈述前后矛盾,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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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例评析

关于数字藏品职业的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本案价值有三。

其一,法院必定了数字藏品商场二级生意的合法性及有用性。一直以来,在数字藏品职业,发行数字藏品之行为是否违法一般未有争议,可是是否允许在二级商场对数字藏品进行生意则令许多企业踌躇。在本案中,原告辛某购买的数字藏品既有一级发行的数字藏品,又有二级商场中由其他用户出售的数字藏品,对此,法院均对相关生意行为的合法性及有用性进行了必定评价,而并未依据数字藏品究竟系一级商场发行而来或是二级商场购买而来进行区别。可见,就现在的法令体系而言,数字藏品的二级生意行为的合法性和有用性是值得必定的。一起,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必定了数字藏品作为一类特别的产品的价值所在,该价值决定了其能够作为生意合同的标的在商场中流通,而不该与比特币等被指令制止的物品相同否定相关生意的合法性。

其二,法院必定了现在并未有特别的行政许可对数字藏品予以规制的现实,且指出,相关资质之缺陷并不否定生意行为的有用性。之所以如此,并非法院鼓励数字藏品职业界的企业都无照运营,而是因为生意合同的有用性不该因企业自身资质的短缺而遭到影响。关于生意合同这一民事法令行为而言,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则,只需合同双方意思表明实在,且行为自身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生意合同即属有用。而关于数字藏品而言,其作为一种特别的产品,在现行法令下,生意数字藏品的行为当然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亦没有违背公序良俗,而本案中双方意思表明实在,因而该行为天然有用。至于资质短缺所带来的,应当是行政法上的相关行政责任。民事法令关系与行政法令关系在此处应当作出合理区别。

其三,法院必定了数字藏品不仅具有交流价值,并且具有保藏价值。保藏价值的含义在于,即使该数字藏品的售卖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但只需该价格偏差没有过于巨大,那么能够合理以为买家系出于一种保藏之意图进行生意,其愿意为该藏品给付更高额的价款,而非因为遭到数字藏品渠道之宣传而被“诱导”或被“诈骗”从而进行购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购买者并不能以《顾客权益保护法》或许其他法令的相关规则,以“诱导”或是“诈骗”为由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清晰购买者必须供给合理的、可供采信的现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确系被“诱导”或是被“诈骗”刚才购买。在前述景象下,购买者当然能够依法维权,法院也应当支撑购买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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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终

如今的数藏职业在国内已经站稳脚步,无论是立法仍是司法都承认了其合法性,但如何能够再进一步仍然有待广大从业人员的努力。我们相信百花齐放就在不远的未来,但脚踏实地合法运营刚才是致胜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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