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太坊合并日期的逐渐清晰迫临,转为 PoS 机制的 ETH 是否可定性为证券又再次成为论题中心。

近期,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令中心的法学教授 Adam Levitin 标明,运转 PoS 机制的区块网络体系都能够归为证券,理由如下:

  • “证券”包含“出资合同”。“出资合同”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Howey 案中界说为K,用于对联合出资企业的出资,赢利预期“彻底来自于第三方的尽力”。

  • Howey 说的是 "钱" 的出资,但这一向被解说为仅仅指有价值的出资。质押很容易满意这一要素。

  • 联合出资企业的要素也很容易用质押来满意:整个验证体系需要多方参加。这就是集资(即对联合出资企业更苛刻的解说:横向共同性)。

  • 对赢利的预期也非常清晰,质押者取得质押奖赏。

  • 这就引出了最后一个要素:预计赢利将“彻底来自”别人的尽力。在 Howey,美国最高法院说了几回“彻底”。假如这是衡量标准,那么质押者就不契合测验,由于质押者也是参加者。

  • 但下级法院基本上现已从 Howey 案中解读出 "彻底" 的界说,至少关于像多级分销金字塔这种,参加者的确有必要尽力招募更多下线。

  • 基本上,上诉法院(第二、第九等法院)将 "彻底" 理解为更可能是 "首要" 或 "着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没有贰言。它在 1975 年的一份意见书中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没有标明态度。

  • 考虑到任何一个独自的质押者相关于企业中的尽力的总和所做的奉献可能是适当有限的,我怀疑 "彻底[=首要]来自别人的尽力" 这一要素是契合的。

  • 可是,这些都无法回答更扎手的问题:当你处理一个去中心化的体系时,谁是 "发行者"。但这是更宽泛的问题的一部分,即如何将去中心化的体系纳入以人为本的法令体系。

而风投合伙人 Adam Cochran 则以为合并后的 ETH 不属于证券,理由如下:

  • 首要,Howey 测验三要素:金钱出资(An investment of money)、联合出资企业(In a common enterprise)、从别人的尽力中取得赢利的希望。

  • 关于“金钱出资”这一点,ETH 契合也无碍,毕竟简直一切危险资产、商品服务乃至比特币等,都满意这一点。争议较多的是后两点,不同法院有不同衡量标准,其间许多从未被美国最高法院采用。

  • 关于“联合出资企业”这一点的界定,争议较多,并且思想流派也较为繁杂,如横向共同性、广泛的纵向共同性、严格的纵向共同性。其间横向共同性,法院寻找按份额分配赢利的特征,或经过资金的汇集将出资者的资产捆绑在一起。具体应用在 ETH 2.0 中,你质押的 ETH 是独立的,跟节点绑定的,与其他质押资金无关,也是根据自己节点的体现情况取得赏罚,也不影响其他节点,因而并不具有横向共同性。而纵向共同性愈加强调出资者和发行者/推行者之间的联系,例如出资者和发行者/推行者在 ETH 上纷歧定是同赚同亏。不过第一个应战是,以太坊网络作为一个去中心化开源项目,发行者和推行者是谁?更重要的是,最开始为以太坊编写代码的人,并不是当前运转网络的人。

  • 关于“从别人的尽力中取得赢利的希望”这一点,有些案例显现其中心是 "对从别人的创业或管理尽力中取得赢利的合理希望";有些案例显现赢利不能来自自己的尽力或者服务;这是一个细微而重要的区别,关于质押来说,它再次严峻依赖对联合出资企业的证明。这一块的重要问题是:你由于什么而受到奖赏?质押时,为何能够得到奖赏?其实终极论据有两方面,一是向用户出售区块空间而得到奖赏;这种观念能够被视为联合出资企业,不过不是来自推动者或发行人,由于区块空间是与验证者合作形成的,并且验证者实际上出售的是验证这种行为。那么问题来了,验证者这种验证行为是否属于“自力更生”,其实在曾经的案例中,SEC 现已直接给出了答案,即验证者参加网络验证是一种实质性的尽力,并因而取得奖赏。

  • 综上所述,关于 Howey 测验的三要素,现在 ETH 存在争议的是后两点,尽管“买币质押赚币”这个模式看起来很像证券,可是假如深化了解,质押验证的资金不与别人混合,奖赏独立,不契合第二点;并且验证者是经过自己的在线验证尽力取得奖赏,也不契合第三点。可是,即便假如 SEC 要将 ETH 认定为证券,那么其实也跟以太坊转换为 PoS 这个过渡无关。

原文链接:

https://twitter.com/AdamLevitin/status/1550990967670554624

https://twitter.com/adamscochran/status/155127822421848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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